(报送周期:年报)
指标解释
电子商务:指经济活动主体(包括企业、单位组织和自然人)之间利用网络开展的电子交易活动或以交易为目的的网络商务活动。
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指经济活动主体间利用自营电子商务网站或者第三方电子商务网站,借助网络订单交易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行为。借助网络订单指通过网络发送订单,付款可以是网上,也可以是网下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不包括电话购物、电视购物、金融产品、网络代缴费等。
电子商务交易额:指在报告期内发生的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所对应的商品或服务的总金额(不包括交易对应的物流费用)。具体为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发生的电子商务交易额与工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建筑业等主要行业企业电子商务交易额之和,并根据当地情况适当剔除重复统计部分。
网络零售交易额:指在报告期内具有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特征的面向终端消费者的交易总额(不包括交易对应的物流费用)。
城乡居民消费支出总额:由城镇居民消费支出总额和农村居民消费支出总额两个指标构成。其中,城镇居民消费支出总额通过对城乡居民家庭消费性支出折算得到,城镇居民家庭消费性支出指被调查的城镇居民家庭用于日常生活的全部支出,包括购买商品支出和文化生活、服务等非商品性支出。不包括罚没、丢失款和缴纳的各种税款(如个人所得税、牌照税、房产税等),也不包括个体劳动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源自国家统计局统计制度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农村居民消费支出总额通过对农村居民家庭生活消费支出折算得到,农村居民家庭生活消费支出指农村常住居民家庭用于日常生活的全部开支。(源自国家统计局统计制度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网络零售交易额占城乡居民消费支出总额比重:指网络零售交易额除以城乡居民消费支出总额的比例。
工业企业电子商务交易额:指在报告期内工业企业发生的具有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特征的交易活动所对应的商品或服务的总金额。
工业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应用比例:指开展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工业企业数量占所有工业企业总数量的比例。
批发和零售业企业电子商务交易额:指在报告期内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发生的具有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特征的交易活动所对应的商品或服务的总金额。
批发和零售业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应用比例:指开展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数量占所有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总数量的比例。
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电子商务交易额:指在报告期内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发生的具有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特征的交易活动所对应的商品或服务的总金额。
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应用比例:指开展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数量占所有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总数量的比例。
建筑业企业电子商务交易额:指在报告期内建筑业企业发生的具有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特征的交易活动所对应的商品或服务的总金额。
建筑业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应用比例:指开展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建筑业企业数量占所有建筑业企业总数量的比例。
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指运营电子商务网站的企业,含自营电子商务网站和运营第三方电子商务网站的企业,不含仅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网站进行交易的企业及物流、电子支付、安全认证等为电子商务交易提供辅助服务的企业。
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数量:指企业间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数量和网络零售服务企业数量之和。
企业间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数量:指电子商务服务企业运营的、服务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网站数量之和。
网络零售服务企业数量:指电子商务服务企业运营的、面向终端消费者的电子商务网站数量之和。
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数:指在报告期内在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实有人员,包括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但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也不包括传统企业中从事电子商务相关工作的人员。
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交易额: 指在报告期内电子商务服务企业运营的网站平台范围内发生的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所对应的商品或服务的总金额。电子商务服务业交易额由企业间电子商务交易额和网络零售交易额两部分构成。
企业间电子商务交易额:指在报告期内电子商务服务企业运营的网站平台范围内发生的企业与企业间的电子商务交易或者服务总额。
网络零售交易额:指在报告期内电子商务服务企业运营的网站平台范围内发生的面向终端消费者的电子商务交易或者服务总额。
电子支付交易额:指在报告期内通过网站上设有在线电子支付服务功能,用户为完成电子商务交易活动而通过在线电子支付的总金额。包括网上银行或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进行的支付。
固定资产投资额:指在报告期内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为开展电子商务活动而投入的固定资产的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硬件设施、软件等。
营业收入:指在报告期内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而取得的各项收入总额。(源自《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
营业利润:指在报告期内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利润总额。(源自《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
网络零售交易额对应的物流快递费用额:指在报告期内所有网络零售交易活动中,通过物流快递配送完成商品或服务交易的物流快递费用总额。
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纳税全额:指在报告期内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向国家税务部门缴纳的税金总额。
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直接带动就业人员数:指在报告期内电子商务服务企业通过平台为网上开店的创业者提供的就业岗位,同时也包括加入平台的会员企业当中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员工、通过平台直接带动的第三方物流、IT服务业、电子商务营销等相关服务业的就业人员等。
13.会展业统计表
201 年
表号:
制表机关:商务部
指标类型
| 序号
| 基本指标
| 计量单位
| 本年
| 上年
| 本年/上年(%)
|
规模
| 1
| 展览企业数量
| 个
|
|
|
|
2
| 展览会面积
| 平方米
|
|
|
|
3
| 展会数量
| 个
|
|
|
|
4
| 展馆数量
| 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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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可供展览的展馆面积
| 平方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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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展览企业从业人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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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益
| 7
| 展馆经营收入
| 万元
|
|
|
|
8
| 展会经营收入
| 万元
|
|
|
|
9
| 三项费用(营业、管理、财务)合计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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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各地商务主管部门
(报送周期:年报)
注:统计对象为从事会展业务的企业和展馆。
指标解释
会议及展览服务业:指从事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而举办的展览和会议等活动的行业。
展馆:举办展览会活动的固定场所即为展览场馆。其名称可以是会展中心、展览中心、博览中心、展览馆等;也包括在科技馆、体育馆、博物馆、图书馆、会议中心、酒店等场所范围内专门开辟且固定用于展览活动的场所。
展览会面积:指一个展览会的实际布展面积的总和。
展馆经营收入:指全年展馆通过租赁方式所得的收入。不包括出租写字楼的收入。
展会经营收入:主要包括展会主、承办单位收取参展商的参展费和展会的销售收入。
会展企业从业人数:指本区域内全部会展业企业(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和。
14.典当行业统计表
201 年1- 月
表号:
制表机关:商务部
指标类型
| 序号
| 基本指标
| 计量单位
| 1- 月
| 上年同期
| 本期与上年同期比(%)
|
规模
| 1
| 法人企业数量
| 个
|
|
|
|
2
| 法人企业所属分支机构数
| 个
|
|
|
|
3
| 从业人数
| 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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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典当总额
|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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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动产
| 万元
|
|
|
|
| 房地产
| 万元
|
|
|
|
| 财产权利
|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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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益
| 5
| 资产总计
| 万元
|
|
|
|
6
| 负债合计
| 万元
|
|
|
|
7
| 主营业务收入
| 万元
|
|
|
|
8
| 主营业务利润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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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典当余额
| 万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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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献度
| 10
| 纳税额
|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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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工资总额
|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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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各地商务主管部门
(报送周期:月报)
指标解释
法人企业数量:指从事典当行业的法人企业数。
从业人数:是指从事典当行业法人企业中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典当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
典当总额: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典当企业典当金额的累积数。
典当余额:是指处于在当状态下当物的典当金额之和。
资产总计:是指典当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负债总计:是指典当企业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
工资总额:指典当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纳税额:指典当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
15.拍卖行业统计表
201 年1- 月
表号:
制表机关:商务部
指标类型
| 序号
| 基本指标
| 计量单位
| 本月
| 上年同期
| 本月与上年同期比(%)
| 1- 月
| 上年同期
| 本期与上年同期比(%)
|
规模
| 1
| 法人企业数量
| 个
|
|
|
|
|
|
|
2
| 法人企业所属分支机构数
| 个
|
|
|
|
|
|
|
3
| 法人企业从业人数
| 万人
|
|
|
|
|
|
|
| 其中:拍卖师
| 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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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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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成交额
| 万元
|
|
|
|
|
|
|
| (1)按拍卖标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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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地产拍卖
|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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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使用权拍卖
| 万元
|
|
|
|
|
|
|
| 机动车拍卖
| 万元
|
|
|
|
|
|
|
| 农副产品拍卖
| 万元
|
|
|
|
|
|
|
| 股权、债权拍卖
| 万元
|
|
|
|
|
|
|
| 无形资产拍卖
|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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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物艺术品拍卖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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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其他拍卖
|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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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按委托对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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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委托拍卖
|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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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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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府部门委托拍卖
| 万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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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金融机构委托拍卖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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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破产清算组委托拍卖
| 万元
|
|
|
|
|
|
|
| 个人委托拍卖
| 万元
|
|
|
|
|
|
|
| 其他机构委托拍卖
| 万元
|
|
|
|
|
|
|
5
| 成交场次
| 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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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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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效益
| 6
| 主营业务收入(佣金额)
| 万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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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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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主营业务利润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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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献度
| 8
| 纳税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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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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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各地商务主管部门
(报送周期:月报)
注:规模和效益类指标统计对象为拍卖法人企业;贡献度指标的统计对象为拍卖业。
指标解释
拍卖: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卖师:取得《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主持拍卖会的执业人员。
拍卖标的:委托拍卖的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成交额:拍卖标的落槌价总额。
营业收入(佣金额):拍卖成交后拍卖企业向委托人和买受人双方收取的佣金总和。
委托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房地产拍卖:包括地上建筑物和所属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的拍卖。
土地使用权拍卖:以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的拍卖。
机动车拍卖:以各类机动车为标的的拍卖。
农副产品拍卖:以农产品为标的的拍卖。
股权、债权拍卖:以股权、债权为标的的拍卖。
无形资产拍卖: 以无形资产为标的的拍卖。
文物艺术品拍卖:以文物艺术品为标的的拍卖。
其他拍卖:不包括上述项目之外的其他标的拍卖。
法院委托拍卖:各级人民法院作为委托人的拍卖业务。
政府部门委托拍卖:各级人民政府作为委托人的拍卖业务。
金融机构委托拍卖:各类金融机构作为委托人的拍卖业务。
破产清算组委托拍卖:破产清算组作为委托人的拍卖业务。
个人委托拍卖:个人作为委托人的拍卖业务。
其他机构委托拍卖:不包括上述项目之外的其他委托主体拍卖。
16.融资租赁行业统计表
201 年
表号:
制表机关:商务部
指标类型
| 序号
| 基本指标
| 计量单位
| 上年
| 本年
|
合计
| 内资融资租赁公司
| 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含港、澳、台)
| 合计
| 内资融资租赁公司
| 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含港、澳、台)
|
规模
| 1
| 法人企业数
| 个
| | | | | | |
2
| 法人企业从业人数
| 人
| | | | | | |
3
| 注册资金
| 万元
| | | | | | |
4
| 资产总额
| 万元
| | | | | | |
| 其中:融资租赁资产总额
| 万元
| | | | | | |
经营情况
| 5
| 年底合同余额
| 万元
| | | | | | |
6
| 业务收入
| 万元
| | | | | | |
7
| 实现利润
| 万元
| | | | | | |
8
| 纳税额
| 万元
| | | | | | |
填报单位:各地商务主管部门 (报送周期:年报)
指标解释
融资租赁:又称设备租赁(Equipment Leasing)或现代租赁(Modern Leasing),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融资租赁资产总额:融资租赁企业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所取得,由其购买并租赁给承租方的资产总额。该资产一般具备如下特征:一是租赁期占租赁开始日该项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75%以上;二是支付给租赁公司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等于或大于租赁开始日该项资产账面价值的90%及以上;三是承租人对租赁资产有优先购买权,并在行使优先购买权时所支付购买金额低于优先购买权日该项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5%;四是承租人有继续租赁该项资产的权利,其支付的租赁费低于租赁期满日该项租赁资产正常租赁费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