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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陕西省《西安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4.2.4 建议修改为:
  4.2.4 外窗(包括阳台门透明部分)面积不应过大,不同朝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超过表4.2.4的规定。当不能满足表4.2.4的规定时,应进行建筑耗热量指标计算,使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符合本标准第3.0.1条的规定。
  表4.2.4    不同朝向的窗墙面积比限值

朝  向

窗墙面积比

≤0.50

东南、西南

≤0.40

东、西、北

≤0.30

注:1 当计算凸(飘)窗等异形窗面积时,按其展开面积计算。

2 建筑朝向的范围:南(偏东30°至偏西30°);东南、西南(南偏东

或西30°至60°);东、西(东或西偏南30°至偏北30°);北(偏东60°至偏西60°)。


  4.3.1 建议修改为:
  4.3.1 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超过表4.3.1规定的限值。当不能满足表4.3.1的规定时,应调整窗墙面积比或其它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进行建筑耗热量指标计算,使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符合本标准第3.0.1条的规定。

  表4.3.1 各部分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Ki[W/(m2·K)]

围护结构部位

建筑层数

≤3层

4 ~ 5层

≥6层

屋  顶

≤0.40

≤0.50

≤0.50

外 墙

外保温

≤0.50

≤0.60

≤0.70

内保温的主体断面

≤0.35

不采暖楼梯间及封闭外廊

隔墙

≤1.50

户门

≤2.00

外窗(含阳台门透明部分)

≤2.60

≤2.70

≤2.80

凸(飘)窗非透明部分

≤0.70

阳台门下部芯板

≤1.70

地 面

周边地面

≤0.52

非周边地面

≤0.30

楼 板

接触室外空气楼板

≤0.60

不采暖空间上部楼板

≤0.65

注:1表中外墙外保温的传热系数限值系指考虑过周边热桥影响后的外墙平均传热系

数。

   2 表中周边地面(外墙内侧2m范围内为周边部分)栏中传热系数限值0.52W/(m2·K)

相当于建筑物周边区内不带保温层的混凝土地面的传热系数;0.30W/(m2·K)相当于非周边区内不带保温层的混凝土地面的传热系数。

3 变形缝处隔墙的传热系数限值同不采暖楼梯间处隔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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