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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规定

  (六)对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评价;
  (七)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防治水工作建议。
  第十三条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进行重新确定。当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矿井应当在1年内重新确定本单位的水文地质类型。
  重大突水事故,是指突水量首次达到300m3/h以上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突水事故。

第二节 矿井防治水基础资料

  第十四条 矿井应当编制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应当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
  第十五条 矿井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下列防治水图件:
  (一)矿井充水性图;
  (二)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三)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
  (四)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
  (五)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其他有关防治水图件由矿井根据实际需要编制。
  矿井应当建立数字化图件,内容真实可靠,并每半年对图纸内容进行修正完善。
  矿井水文地质主要图件内容及要求见附录一。
  第十六条 矿井应当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础台账:
  (一)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
  (二)气象资料台账;
  (三)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
  (四)钻孔水位、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及河流渗漏台账;
  (五)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
  (六)矿井突水点台账;
  (七)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
  (八)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
  (九)水质分析成果台账;
  (十)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账;
  (十一)水源井(孔)资料台账;
  (十二)封孔不良钻孔资料台账;
  (十三)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
  (十四)水闸门(墙)观测资料台账;
  (十五)其他专门项目的资料台账。
  矿井防治水基础台账,应当认真收集、整理,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长期保存,并每半年修正1次。
  第十七条 新建矿井应当按照矿井建井的有关规定,在建井期间收集、整理、分析有关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并在建井完成后将资料全部移交给生产单位。
  新建矿井应当编制下列主要图件:
  (一)水文地质观测台账和成果;
  (二)突水点台账、记录和有关防治水的技术总结,以及注浆堵水记录和有关资料;
  (三)井筒及主要巷道水文地质实测剖面;
  (四)建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成果;
  (五)建井水文地质报告(可与建井地质报告合在一起)。
  第十八条 矿井在废弃关闭之前,应当编写闭坑报告。闭坑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闭坑前的矿井采掘空间分布情况,对可能存在的充水水源、通道、积水量和水位等情况的分析评价;
  (二)闭坑对邻近生产矿井安全的影响和采取的防治水措施。
  闭坑报告(包括图纸资料)应当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矿井水文地质文字资料收集、数据采集、图件绘制、计算评价和矿井防治水预测预报一体化。

第三章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第一节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

  第二十条 当矿区或者矿井现有水文地质资料不能满足生产建设的需要时,应当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水文地质补充调查。矿区或者矿井未进行过水文地质调查或者水文地质工作程度较低的,应当进行补充水文地质调查。
  第二十一条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范围应当覆盖一个具有相对独立补给、径流、排泄条件的地下水系统。
  第二十二条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除采用传统方法外,还可采用遥感、全球卫星定位、地理信息系统等新技术、新方法。
  第二十三条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资料收集。收集降水量、蒸发量、气温、气压、相对湿度、风向、风速及其历年月平均值和两极值等气象资料。收集调查区内以往勘查研究成果,动态观测资料,勘探钻孔、供水井钻探及抽水试验资料;
  (二)地貌地质的情况。调查收集由开采或地下水活动诱发的崩塌、滑坡、人工湖等地貌变化、岩溶发育矿区的各种岩溶地貌形态。对第四系松散覆盖层和基岩露头,查明其时代、岩性、厚度、富水性及地下水的补排方式等情况,并划分含水层或相对隔水层。查明地质构造的形态、产状、性质、规模、破碎带(范围、充填物、胶结程度、导水性)及有无泉水出露等情况,初步分析研究其对矿井开采的影响;
  (三)地表水体的情况。调查与收集矿区河流、水渠、湖泊、积水区、山塘和水库等地表水体的历年水位、流量、积水量、最大洪水淹没范围、含泥砂量、水质和地表水体与下伏含水层的水力关系等。对可能渗漏补给地下水的地段应当进行详细调查,并进行渗漏量监测;
  (四)井泉的情况。调查井泉的位置、标高、深度、出水层位、涌水量、水位、水质、水温、有无气体溢出、溢出类型、流量(浓度)及其补给水源,并素描泉水出露的地形地质平面图和剖面图;
  (五)古井老窑的情况。调查古井老窑的位置及开采、充水、排水的资料及老窑停采原因等情况,察看地形,圈出采空区,并估算积水量;
  (六)生产矿井的情况。调查研究矿区内生产矿井的充水因素、充水方式、突水层位、突水点的位置与突水量,矿井涌水量的动态变化与开采水平、开采面积的关系,以往发生水害的观测研究资料和防治水措施及效果;
  (七)周边矿井的情况。调查周边矿井的位置、范围、开采层位、充水情况、地质构造、采煤方法、采出煤量、隔离煤柱以及与相邻矿井的空间关系,以往发生水害的观测研究资料,并收集系统完整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及有关资料;
  (八)地面岩溶的情况。调查岩溶发育的形态、分布范围。详细调查对地下水运动有明显影响的补给和排泄通道,必要时可进行连通试验和暗河测绘工作。分析岩溶发育规律和地下水径流方向,圈定补给区,测定补给区内的渗漏情况,估算地下水径流量。对有岩溶塌陷的区域,进行岩溶塌陷的测绘工作。

第二节 地面水文地质观测

  第二十四条 矿区、矿井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进行气象观测。距离气象台(站)大于30 km的矿区(井),设立气象观测站。站址的选择和气象观测项目,符合气象台(站)的要求。距气象台(站)小于30 km的矿区(井),可以不设立气象观测站,仅建立雨量观测站;
  (二)进行地表水观测。地表水观测项目与地表水调查内容相同。一般情况下,每月进行1次地表水观测;雨季或暴雨后,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的观测次数;
  (三)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观测点应当布置在下列地段和层位:
  1.对矿井生产建设有影响的主要含水层;
  2.影响矿井充水的地下水强径流带(构造破碎带);
  3.可能与地表水有水力联系的含水层;
  4.矿井先期开采的地段;
  5.在开采过程中水文地质条件可能发生变化的地段;
  6.人为因素可能对矿井充水有影响的地段;
  7.井下主要突水点附近,或者具有突水威胁的地段;
  8.疏干边界或隔水边界处。
  观测点的布置,应当尽量利用现有钻孔、井、泉等。观测内容包括水位、水温和水质等。对泉水的观测,还应当观测其流量。
  观测点应当统一编号,设置固定观测标志,测定坐标和标高,并标绘在综合水文地质图上。观测点的标高应当每年复测1次;如有变动,应当随时补测。
  第二十五条 矿井应当在开采前的1个水文年内进行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工作。在采掘过程中,应当坚持日常观测工作;在未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前,应当每7-10日观测1次;待掌握地下水的动态规律后,应当每月观测1-3次;当雨季或者遇有异常情况时,应当适当增加观测次数。水质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丰、枯水期各1次。
  技术人员进行观测工作时,应当按照固定的时间和顺序进行,并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测完,并注意观测的连续性和精度。钻孔水位观测每回应当有2次读数,其差值不得大于2 cm,取值可用平均数。测量工具使用前应当校验。水文地质类型属于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应当尽量使用智能自动水位仪观测、记录和传输数据。

第三节 井下水文地质观测

  第二十六条 对新开凿的井筒、主要穿层石门及开拓巷道,应当及时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和编录,并绘制井筒、石门、巷道的实测水文地质剖面图或展开图。
  当井巷穿过含水层时,应当详细描述其产状、厚度、岩性、构造、裂隙或者岩溶的发育与充填情况,揭露点的位置及标高、出水形式、涌水量和水温等,并采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
  遇含水层裂隙时,应当测定其产状、长度、宽度、数量、形状、尖灭情况、充填程度及充填物等,观察地下水活动的痕迹,绘制裂隙玫瑰图,并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测定岩石的裂隙率。测定的面积:较密集裂隙,可取1-2 m2;稀疏裂隙,可取4-10 m2。其计算公式为

         ∑lb
  K(T下标)=------×100%
          A
  式中 KT--裂隙率,%;
  A--测定面积,m2
  l--裂隙长度,m;
  b--裂隙宽度,m。
  遇岩溶时,应当观测其形态、发育情况、分布状况、有无充填物和充填物成分及充水状况等,并绘制岩溶素描图。
  遇断裂构造时,应当测定其断距、产状、断层带宽度,观测断裂带充填物成分、胶结程度及导水性等。
  遇褶曲时,应当观测其形态、产状及破碎情况等。
  遇陷落柱时,应当观测陷落柱内外地层岩性与产状、裂隙与岩溶发育程度及涌水等情况,判定陷落柱发育高度,并编制卡片、附平面图、剖面图和素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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