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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8号)


  《煤矿防治水规定》已经2009年8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1984年5月15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和1986年9月9日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局长  骆琳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煤矿防治水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第六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第九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第十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第一节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第十一条 根据矿井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规律、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等4种(见表2-1)。

  表2-1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分类依据

                类   别

简单

中等

复杂

极复杂

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

含水层性质及补给条件

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孔隙、裂隙、岩溶含水层,补给条件差,补给来源少或极少

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孔隙、裂隙、岩溶含水层,补给条件一般,有一定的补给水源

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主要是岩溶含水层、厚层砂砾石含水层、老空水、地表水,其补给条件好,补给水源充沛

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是岩溶含水层、老空水、地表水,其补给条件很好,补给来源极其充沛,地表泄水条件差

单位涌水量q(L·s-1·m-1

q≤0.1

0.1<q≤1.0

1.0<q≤5.0

q>5.0

矿井及周边老空水

分布状况

无老空积水

存在少量老空积水,位置、范围、积水量清楚

存在少量老空积水,位置、范围、积水量不清楚

存在大量老空积水,位置、范围、积水量不清楚

矿井涌水量

(m3·h-1

正常Q1

最大Q2

Q1≤180

(西北地区Q1≤90)

Q2≤300

(西北地区Q2≤210)

180<Q1≤600

(西北地区90<Q1≤180)

300<Q2≤1200

(西北地区210<Q2≤600)

600<Q1≤2 100

(西北地区180<Q1≤1200)

1 200<Q2≤3000

(西北地区600<Q2

2100)

Q1>2 100

(西北地区Q1>1200)

Q2>3 000

(西北地区Q2>2100)

突水量Q3(m3·h-1

Q3≤600

600<Q3≤1800

Q3>1 800

开采受水害

影响程度

采掘工程不受水害影响

矿井偶有突水,采掘工程受水害影响,但不威胁矿井安全

矿井时有突水,采掘工程、矿井安全受水害威胁

矿井突水频繁,采掘工程、矿井安全受水害严重威胁

防治水工作

难易程度

防治水工作简单

防治水工作简单或易于进行

防治水工程量较大,难度较高

防治水工程量大,难度高



  注:1.单位涌水量以井田主要充水含水层中有代表性的为准。
  2.在单位涌水量q,矿井涌水量Q1、Q2和矿井突水量Q3中,以最大值作为分类依据。
  3.同一井田煤层较多,且水文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当分煤层进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4.按分类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第十二条 矿井应当对本单位的水文地质情况进行研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并确定本单位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定。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矿井所在位置、范围及四邻关系,自然地理等情况;
  (二)以往地质和水文地质工作评述;
  (三)井田水文地质条件及含水层和隔水层分布规律和特征;
  (四)矿井充水因素分析,井田及周边老空区分布状况;
  (五)矿井涌水量的构成分析,主要突水点位置、突水量及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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