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患者,按规定对其白内障手术费用予以报销;贫困患者手术费用,纳入城市、农村医疗救助范围;中央和地方组织开展贫困患者专项救助活动。
--推广建立白内障无障碍区,形成白内障防治工作长效机制。
2、低视力康复
--卫生、教育、残联等部门要将低视力康复工作纳入职责范畴,各司其职,形成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各级残联负责组织贫困低视力者验光配镜工作。在地市以上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内,设立低视力康复部,开展低视力验光、助视器验配和使用训练及助视器展示和供应服务。
--市级(含县级市)医院眼科普遍开展低视力康复工作。做好低视力检查诊断、助视器验配、训练指导、转介服务和随访等工作。
--盲校开展低视力儿童家长培训工作,并对全国特殊教育学校(盲校、盲聋合校)在校低视力学生进行康复。
--引导、鼓励眼镜店设立助视器销售专柜,提供验光、助视器验配和使用训练服务。
--社区开展低视力防治宣传教育活动,负责低视力者康复需求调查,开展儿童家长培训。
--各级残疾人用品用具站会同有关单位,扩大助视器供应品种和数量,提供信息服务,形成助视器供应服务网络。
3、盲人定向行走训练
--教育、卫生、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将盲人定向行走训练纳入相应工作职责。
--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康复机构、社区及家庭,针对不同年龄盲人进行定向行走训练。
--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单位,为盲人提供定向行走辅助用具。
4、培训技术人员
--开展技术培训,为各地培训眼科、低视力康复技术人员、盲人定向行走训练骨干。
--编写培训大纲、培训教材,做好基层培训工作。
5、开展视力残疾防治与康复宣传教育
--举办知识讲座,开展"爱眼日"等活动。
--发放普及读物、宣传画册、教育光盘、知识读本等,传授视力残疾防治与康复知识和方法,提高防治和康复效果。
四、经费
1、中央经费:用于贫困残疾人筛查及手术补贴、低视力康复补贴、盲人定向行走训练及购置导盲用具、组织协调、宣传教育、技术培训、登记统计、数据库管理及白内障无障碍市、县补贴。
2、地方经费:用于贫困残疾人筛查和手术、组织协调、组派医疗队、登记统计及白内障无障碍工作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