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文化遗产的继承、保护和弘扬
西藏文化遗产是中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保护和发展西藏的传统文化,投入巨大的人力、财力、物力,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多种手段,使西藏优秀传统文化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得到了继承、弘扬和发展。
文物古迹得到有效保护。民主改革以后,中央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西藏文物保护工作,从政策、人才、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西藏的文物管理机构逐步健全,文物保护队伍不断壮大,文物保护体系渐趋完善,文物研究和保护的能力不断提高。西藏自治区颁布了《文物保护条例》、《寺庙文物管理暂行条例》、《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流散文物管理暂行规定》、《布达拉宫保护管理办法》等十几个法规,使文物保护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国家先后在西藏进行过两次文物普查(目前正在进行第三次文物普查),并对青藏铁路西藏段沿线的文物进行了详尽调查,较为全面地掌握了各类文物古迹和遗址的分布、数量和现存状况,对处于濒危状态的文物古迹进行了抢救性发掘、整理和修缮,使流散于社会的2万余件文物被博物馆征集收藏。截至2006年底,西藏已登记在册的各类文物保护点2330余处,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329处。其中,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5处,自治区级112处,市(县)级182处。布达拉宫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大昭寺、罗布林卡被列入其扩展项目。拉萨市、日喀则市和江孜镇被列为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全区现有馆藏文物数十万件,其中国家级文物1万余件。
上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投入巨额资金,对西藏重要文物古迹进行保护维修,恢复开放了一大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中,80-90年代,中央人民政府共投资3亿多元人民币,帮助西藏修复开放了1400多座寺庙,对昌都卡若、拉萨曲贡、山南昌果沟等新石器时代遗址进行了科学发掘,填补了西藏史前考古的空白。对扎什伦布寺、萨迦寺、桑耶寺、大昭寺、强巴林寺、夏鲁寺、江孜宗山抗英遗址、罗布林卡、白居寺等古建筑、古遗址进行了重点维修保护。特别是1989年到1994年,国家拨出5500万元人民币和大量黄金、白银等珍贵物资对布达拉宫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维修。2001年起,又拨专款3.3亿元人民币,用于维修布达拉宫和罗布林卡、萨迦寺三大文物古迹。2006-2010年,中央人民政府将再次拨出5.7亿元人民币,对西藏22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维修保护。如此巨额投入和大规模维修在中国文物保护史上是空前的。近年来,中国西藏文化保护与发展协会等非政府组织相继成立,在促进西藏文化的保护和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传承和发展。上世纪70年代以来,西藏自治区及各地市成立了专门的民族文化遗产抢救、整理和研究机构,对全区民间文化艺术遗产进行全面普查,将流传于民间的戏剧、舞蹈、音乐、曲艺、民歌、谚语、故事等文学艺术资料搜集起来,加以整理、研究,先后采录整理藏汉文资料3000多万字,发表有关藏族传统文化的学术论文1000多篇,出版发行文艺研究专著30多部。2003年以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西藏自治区和各地市政府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和专门的工作机构,对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情况进行了更大范围和更深层次的普查,对濒临失传的遗产进行有效保护。全区命名的自治区级民间艺术之乡19个, 120个项目被列为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61个项目被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31位传承人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录。大批藏文文献典籍得到及时抢救。编辑出版了中国戏曲志、中国民间歌谣集成、民族民间舞蹈集成、谚语集成、曲艺集成、民族民间歌曲集成、戏曲音乐集成、民间故事集成等十大文艺集成志书西藏卷,结束了西藏文化艺术缺乏文字记载的历史,使大量重要文化遗产得到及时抢救和有效保护。《格萨尔王传》是一部大型口头说唱英雄史诗,长期以来仅靠师徒相承。国家将收集、整理、出版《格萨尔王传》作为重点科研项目,设立专门机构、拨出专门经费,现已录制艺人说唱磁带5000小时,搜集300余部,整理出版藏文版120部,蒙古文版25部,汉译本20多部,学术专著20部,并有多部被译成英、日、法等文种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