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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12.司法工作人员。根据刑法九十四条的规定,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13.特约检察员制度。指检察机关为落实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自觉接受党外人士对检察工作的民主监督,而实行的一项制度。特约检察员由检察机关商有关部门,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中选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对检察业务工作中的专业性问题提供咨询,参与讨论研究检察工作的某些重大事项,参与有关案件的讨论,经检察院领导指派参加有关案件的审查、复查和调查,反映或转递人民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和不服刑事处罚的申诉情况或材料。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大部分省级检察院和一些地、县级检察院都开展了特约检察员工作。
  14.专家咨询委员制度。指检察机关为促进依法、民主、科学决策,提高检察工作质量和水平,而建立的决策咨询制度。检察机关在法学等领域聘请符合一定条件的专家、学者担任咨询委员,在作出重大决策和部署、研究解决检察工作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起草司法解释和重要规范性文件、讨论决定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开展与检察工作相关的立法研究等工作中,邀请专家咨询委员进行调研论证,征求他们的意见。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省级检察院和有条件的地、县级检察院都成立了专家咨询委员会或专家组。
  15.人民监督员制度。为了加强外部监督,切实防止和纠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执法不公的问题,根据宪法和法律关于一切国家机关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接受人民的监督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并经中央同意,从2003年9月起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产生,主要对检察机关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监督,提出监督意见。2008年12月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要求,总结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经验,研究并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明确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监督范围和程序,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作用。
  16.检务督察。指检察机关检务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规定对本级检察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纪等方面情况,通过明察暗访、突击督察、现场督察等方式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建立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保障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职权,严肃检察纪律,确保检令畅通。
  17.刑事和解。指检察机关在办理轻微刑事犯罪案件中,对于犯罪嫌疑人真诚悔过、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的案件,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不批捕、不起诉,或者建议人民法院从宽处理。这一制度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
  18.量刑建议。指检察机关在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同时,就被告人应被判处的刑罚种类及刑期,向人民法院提出具体建议。这是检察机关为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加强对人民法院量刑活动的监督而探索推行的一项改革措施。
  19.侦防一体化机制。指检察机关为提高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合力与水平,建立的预防与侦查紧密配合、优势互补的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规定,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与预防部门要建立协作配合制度。预防部门适时介入侦查部门的办案工作,对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症结、原因进行调查,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工作。预防部门受理的举报和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要及时移送侦查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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