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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五、深化检察改革,着力加强自身监督制约机制建设。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坚持以强化法律监督和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为重点,深入推进检察改革。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改进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完善监督范围和程序,强化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监督;深化审查逮捕机制改革,健全、规范听取犯罪嫌疑人申辩和律师意见制度;深化侦查办案机制改革,完善和落实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逮捕职务犯罪嫌疑人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等制度;深化检务公开,健全办案公开机制,推行网上办案,规范完善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制定统一的执法规范,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做好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建立健全案例指导制度和案件管理、执法监督、执法考评机制。

  六、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执法公信力。巩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广泛开展创建学习型检察院活动,着力加强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和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从今年4月起,用一年时间在全国检察机关集中开展“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以领导干部和执法办案一线检察官为重点,全面推进全员培训。在对基层检察长普遍轮训的基础上,今年着力抓好对地方三级检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和业务部门负责人的集中轮训。狠抓纪律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强化内部监督,健全落实领导干部问责、廉政档案和检察人员执法档案、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大查办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力度,决不护短,决不手软。推进基层检察院建设,加大对中西部和贫困地区特别是西藏、新疆检察机关的支持力度,积极探索检察机关深入基层、联系群众的新形式,更好发挥基层检察院服务发展、保障民生、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职能作用。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全国检察机关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加自觉地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盼,努力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一:
  有关用语说明

  1.法律监督。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参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活动,通过履行批捕、起诉、职务犯罪侦查和对诉讼活动的监督等检察职能,对有关机关和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两抢一盗。指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抢劫、抢夺和盗窃犯罪。
  3.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品行调查制度。指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查起诉时,可以通过学校、社区、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并在开庭前随案移送品行调查材料。这是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为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感化、挽救而建立的特殊办案制度。
  4.涉检信访。指公民、法人或其他单位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涉及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的案件,包括:(1)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案件; (2)反映检察机关在处理群众举报线索中久拖不决,未查处、未答复的案件;(3)反映检察机关违法违规或检察人员违纪违法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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