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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硅售货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金属硅售货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2000年8月10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申请人C & A INC.和被申请人中国××进出口××公司于1999年8月12日签订的编号分别为99YCSX-E23J、99YCSX-E222金属硅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于2000年5月23日向上海分会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了上述两份合同项下争议仲裁案。
  鉴于本案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根据《仲裁规则》规定,适用简易程序。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成立了以××为独任仲裁员的仲裁庭,审理本案。
  仲裁庭于2000年7月12日在上海开庭审理。被申请人未到庭,仲裁庭根据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了缺席审理。申请人的仲裁代理人出庭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陈述,并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庭后,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了书面补充材料,被申请人也提交了书面答辩材料。
  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情



  1999年8月12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订了两份“金属硅”货物买卖合同,编号分别为99YCSX-E23J、99YCSSX-F222。
  合同约定,申请人为买方向被申请人购买“金属硅”共300吨,其中99YCSX-E23J合同为200吨,99YCSX-E222合同为100吨;单价均为USD710/吨,FOB中国主要港口;两份合同总值共计USD213000。付款条件:即期信用证。装运期分别为1999年8月、1999年9月。
  合同订立后,申请人开立了信用证,但被申请人未交货。申请人向其他公司购买了合同项下货物以替代本案合同货物。为此,因货物差价造成申请人的经济损失,双方经协商不能解决争议,申请人向上海分会提起仲裁,其仲裁请求如下:
  1.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57000美元;
  2.被申请人负担仲裁费和申请人为办理本案支出的律师费。
  申请人诉称:
  合同订立后,因国际市场金属硅价格上涨,被申请人拒不按约交货。直至1999年11月中旬,申请人在多次出面催货未果且开立的以被申请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已过期的情况下,为减少损失而采取了必要的补救措施,分别向另两家中国公司购买了相同品质的“金属硅”以替代与被申请人合同项下的货物。由于被申请人违约,申请人遭受的经济损失计算依据如下:
  1.向青海省××金属硅冶炼有限公司以895美元/吨CFR(乌克兰奥德萨港)的价格购买替代货物240吨,若扣除中国港至乌克兰奥德萨港之间的运费95美元/吨,则实际损失=(895-95-710)×240吨=216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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