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莱菲”轮空舱费争议案裁决书
(1981年3月16日)
海事仲裁委员会根据船舶所有人×××(以下简称船方)和租船人的代理×××(以下简称租方)1976年6月19日在伦敦签署的程租租船合同中仲裁条款的规定,受理了船方就该轮于1976年7月8日间在ILO港装货时发生的空舱运费的争议提出的仲裁申请。
租船合同第24条规定:争议双方“如不能达成协议,争议将在北京或伦敦提交仲裁,由被诉人选择”。
按照仲裁程序规则,海事仲裁委员会主席根据船方的委托代为指定邵循怡先生为仲裁员,租方指定高隼来先生为仲裁员。邵循怡先生和高隼来先生共同推选王恩韶先生为首席仲裁员。后因王恩韶先生不能继续参加本案的审理,双方指定的仲裁员根据程序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另行推选孙瑞隆先生为首席仲裁员。
一、案情
ELAFI轮的租船合同第一条规定:“该轮应……装袋装鱼粉17,500公吨,船舶所有人有增减百分之十的选择权,按装货港习惯积载。”
ELAFI轮1976年7月29日03∶00时抵达装货港后,于当日10∶00时向发货人(EMPRESA PUBLIC DE COMMERCIA-
LIZATION DE PESCADO简称“EPCHAP”)提交了备妥装货通知书。发货人于7月30日08∶00时接受通知书,同时装货开始。通知书未宣布可装数量。在8月7日已有9,850公吨货物装上船后,船长书面通知租方代理SERVICOS MARITIMES ILO,S.A.船方选定的装船数量为19,250公吨(即在17,500公吨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8月9日、10日船方电告租方选定的装船数量,并请租方联系发货人准备货物。
经租方与发货人联系,发货人认为船方宣报最后装货量的时间太迟,故不能增加货载。最后装货数量为18,330公吨。
船方要求裁决租方支付920公吨的空舱运费。计35,420美元。
二、双方的主张
船方认为,备妥装货通知书没有宣报船方选定的装船数量,是因为袋装鱼粉的积载因数受货物的各种因素的影响,在积载因数确定前,不可能计算出确切的装货数量。当地习惯做法是在预定装货数量的一半以上装船后,才能确切地计算出积载因数和最后装船数量。当8月7日已有9,850公吨货物装入船舶后,船方于8月7日、9日和10日就及时地向租方通知了船方选定的装船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