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要性分析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能否健康成长,不仅仅关系到千家万户,还攸关一个国家的未来,因此做好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工作就成为一种必然。
1、国家、社会发展的要求。据国家统计局2008年2月28日公布的“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截至2007年年末,我国总人口为13.2129亿,其中0-18岁的未成年人约为3.67亿,占总人口比重的27.78%。我国的社会主义正处于高速发展的时期,但离实现共产主义的目标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距离,未成年人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主力军,其能否健康成长关系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进程,对国家发展的速度起重要作用。国家和社会发展要求我们构建司法服务网络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
2、司法和谐的要求。未成年人再犯罪率居高不下,使我国的社会治安面临着严重的挑战,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因此,构建司法服务网络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不仅有利于社会的和谐,还有利于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司法和谐要求我们做好预防未成年再犯罪工作,构建未成年人保护的司法服务网络。
3、家庭稳定的要求。未成年人不仅是国家、民族的未来和希望还是家庭稳定、和谐的重要因素。家庭的组成决定了孩子在家庭中的重要作用,孩子能否健康成长是关系几代人的问题。家庭稳定要求我们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构建保护未成年人的司法服务网络。
(二)可行性分析
对于未成年人而言,由于其行为能力的限制,被动接受能力明显强于主动创造能力,故社会向人内化作用比人向社会外化作用对他们的影响要大得多。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环境,在成为必然的同时,我们亦在思考其可能性。
1、符合思想道德建设的国情。“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境界崇高,责任重大,任务艰巨。构建司法服务网络有助于引导未成年人在犯罪后振奋精神、明辨是非、养成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使未成年人树立国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使自己的思想行为对国家、家庭和自身负责,从而使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构建司法服务网络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属于思想道德建设的一部分,符合我国现阶段思想道德建设的要求,符合我国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的需要。
2、符合现行刑法对少年犯的原则。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罪犯,我国在一系列其他法律中有相应的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明确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规定:“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前,不得取消其学籍”;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施行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行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再次表明了关于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一步规范和推动我国未成年人行使审判程序的发展。上述立法均表明司法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罪犯时对未成年人罪犯施行保护、挽救的方针。因此,引入司法服务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符合我国现行刑法对少年犯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