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凸显,大量纠纷涌入法院,面对案多人少的情况,法院已经不堪重负,同时对我国经济建设造成了不利影响。为此我国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运用司法的力量缓和社会矛盾的要求。现阶段更是提出以调解等方式预防犯罪的司法政策。因此,构建司法服务网络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有利于缓解我国日益紧张的社会关系,符合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三、构建司法服务网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工作设想
通过对未成年人再犯罪的原因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是一个社会化的过程,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需要司法机关联合社会各界共同做好该项工作,为未成年人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降低未成年人再犯罪率,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地司法保障。
1、司法服务网络的机构组成及职能分工。根据我国现行的司法环境以及未成年人自身的特点,构建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服务网络需要法院、公安机关、检察院、监狱、学校、社区、村镇、妇联、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家庭等组成。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根据各个机关的特点,需要形成一张以家庭、学校、社区、村镇等为基础,法院、公安机关、检察院、监狱为主导,妇联、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等为辅助的网络。未成年人犯罪执行完毕后,针对情况对这些特殊的未成年人,法院、公安机关、检察院、监狱应当建立特定的档案,定期对这些人进行跟踪调查,不定期地联合其所在学校、社区、村镇等进行法制教育,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对那些家庭困难的未成年人联合妇联、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对其进行救济。
2、司法服务的内容。针对这些未成年人自身的心理、生理特点及现阶段的社会环境,司法服务网络主要应当提供以下几方面的服务:1、针对未成年人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等特点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2、针对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缺失的特点,司法服务人员要加强与其家庭的联系,帮助未成年人树立生活的信心,为其提供日常的关心和帮助,让其感受到家庭和社会的温暖,增强社会责任感,培养感恩意识;3、针对有些“大龄”未成年人的特点,对其进行劳动能力培训,使其能够自食其力,树立生活的信心,减少经济犯罪等。司法服务的内容当然不局限于上述几种,需要司法服务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特定的服务,将未成年人的犯罪思想消灭在萌芽状态,消除犯罪意识滋生的温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