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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变迁与宪法

  

  关于规范审查权。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袁勇副教授认为,规范审查权力衍生于我国政体和国家结构之上,分属于人大监督权、行政领导权与司法权三个脉络。从其内部构成及运作机制来看,现行规范审查权力整体上表现为国家机关相互协调的自组织权力。在私人普遍缺场的情况下,我国规范审查权力的运作尚未达到监督国家机关抽象行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要求。正因如此,建立健全我国规范审查权力体系的基本方向是赋予私人更多、更强的启动权,并让其有机会充分参与规范审查判断的说理、论辩过程。如此,方能增加规范审查权力运作的人权保障之维。


  

  五、宪政史与权力权利关系宪政的核心问题是权力与权利关系的问题,权力与权利关系的强弱势态变动构成了宪政运动史的一条基线。河海大学韩轶讲师指出,民族国家为宪政产生与展开之场域,民族主义为宪政观念提供了重要的理念因子,民族主义运动是推进宪政观念制度化的重要动力。民族主义与宪政之间的联结,体现在民族主义与政治权力尤其是国家结合的方式及其演变历程之中。纵观西方民族国家建立和发展史,民族主义是民族国家权力构造和治理模式的观念渊源。而民族主义观念的分化则为宪政理论和宪政实践提供了两个端点,宪政理论便是在两端之间的空间游走以寻找一个均衡点,使得权力行使在"合法性"与"有效性"之间取得平衡。国际关系学院肖君拥副教授认为,尽管孙中山"均权"思想被标为"失败的遗产",但仍对当今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具有以下启示借鉴意义:一是科学配置中央与地方治权,实施行政改革;二是匹配财权与事权,完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三是加快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建设;四是完善中央对地方的监督机制;五是加快地方民主政治建设,强化地方人大的权力。厦门大学法学院王建学讲师认为,地方立法试验是国家体制改革的重要途径之一。近代中国的国家改革曾在不同程度上利用地方立法试验,从时间上可以分为清末时期、民国前期和民国后期三个各具特点的阶段。就地方立法试验的内部结构演变而言,基本的历史趋势是民主和开放。从社会效用和规范评价来看,民国后期的地方立法试验已具有法制化和科学化的形式,在发挥试验性作用的同时又受到国家监控,防止国家法制统一性因地方立法试验而遭到破坏。我国目前的"先行先试"可以从近代地方立法试验的经验教训中汲取充足的养分,需要注意试验制度本身的科学性、试验性立法的民主与开放程度、地方活力与国家秩序的协调以及社会效用与规范统一性之间的协调。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杨芳讲师认为,五四宪法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范,其与共同纲领相比,在性质、地位、自治权、民族乡等内容上都有较大改进,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宪政法律地位得以正式确立。河南大学法学院陈胜强讲师指出,自八二宪法颁行以来,学界对宪法概念的研究有了进一步的深入,形成了多样但又具同一性的宪法概念。就其多样性而言,宪法的概念已经脱离了众口一词的意识形态一统色彩;但这些多样化的宪法概念又具有同一性,实现了一个根本性的转变--即从突出"管理性"的国家总章程转向了强调"权利性"的国家根本法。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八二宪法颁行以来的"宪法概念"史是一个与时俱进、逐步更新的进化史。河南中医学院乔飞讲师认为,古代以色列的宪政思想比古希腊要早得多。古代以色列的政治权力分为三部分:王权、祭司权与先知权;权力之间有制约关系,特别是王权受到祭司、先知权力的制约;君王、祭司、先知、百姓行使权力必须在法律之下,法律具有至上权威;因此,古代以色列王国是"宪政"体制国家。这种"宪政"理念及实践,随着基督教《圣经》的传播,给西方法律文明产生了深远影响。


  

  六、刑法与基本权利保护宪法是国家根本制度概括性的规定, 主要关注国家权力框架的组织和协调;刑法是对严重破坏这些制度行为的惩罚性规定, 主要关注国家政策和公民权利的维护, 其主要内容就是对一系列直接违反各种法律、间接破坏宪法行为的最高和最后一级的制裁措施。而权利则是二者共同关注的焦点, 因为宪法权利必须通过刑法保护才得以有利保障, 因此基本权利保护是宪法刑法的最大交集。南京大学法学院赵娟教授通过分析2011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J.D.B.诉北卡罗来纳州案,系统论证了未成年人嫌疑人的年龄应该成为拘留状态分析的要素。她认为J.D.B.案的判决反映了联邦最高法院在米兰达规则适用问题上的最新立场,这一里程碑式的判决使得米兰达规则适用中的未成年人宪法权利的保护程序更加完善,是对米兰达案决定的回归。该案突破了长期形成的米兰达规则适用案审判中的保守立场,实现了米兰达规则适用的领域的司法进步。对于中国的的法制与宪政建设,J.D.B.案具有以下启发与借鉴意义:一是《刑事诉讼法》应该以保护嫌疑人(被告人)的宪法权利为目标定位;二是应该强化法院与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权利与责任;三是未成年人宪法权利的刑事保护需要合理的制度安排。上海金融学院尹晓红讲师指出,宪法125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意味着被追诉人有获得辩护权的基本权利,获得辩护不仅仅是司法原则;被追诉人在所有的诉讼阶段都享有获得辩护权的权利;而获得辩护权的主体实质上是每个人。宪法33条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则为获得辩护权提供了价值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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