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修改,在本质上反映了基本法律修改权的问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江登琴讲师以八个刑法修正案为样本,通过比较分析认为,八次修正案从颁行主体上看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缺少作为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的声音。立足于八个刑法修正案可以看到,在基本法律修改权的问题上,存在着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之间的权力划分与界限问题,呈现出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限的积极扩张。在修改刑法的过程中,不仅需要关注社会发展对刑法变革的需要,而且需要在建设法治、保障人权的背景下,着眼于整个法律体系的分工与协作,注重刑法维护社会安全、限制公民基本权利自身的特点和局限,尤其是片面强调入罪化和重刑化所带来的消极影响。
刑事立法直接关涉公民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以及政治权利之限制或者剥夺,其谦抑程度与公民基本权利的实际容量密切相关。武汉大学法学院江国华教授认为,刑事立法愈谦抑,公民基本权利被限制或者被剥夺的概率就会愈低,其实际容量就愈大。在"轻刑化"的大趋势下,我国刑事立法当贯彻谦抑原则,以免公民基本权利受刑法的过度侵蚀而徒具虚名。中国传媒大学李丹林教授认为,我国长期具有滥刑的传统,在这样的背景下去强调刑法的谦抑性,具有很强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关于刑法与宪法关系的研究始于本世纪初。福州大学法学院陈应珍副教授根据其收集的资料分析指出,这些研究主要限于刑法学者,对我国刑法的宪法制约问题还没有引起宪法学者应有的关注。她认为宪法制约刑法的具体途径包括平等原则、合宪性解释、罪刑法定原则、宪法权利、违宪审查制度。甘肃政法学院吉敏丽副教授指出宪法的核心价值是保障人权,刑法作为部门法,其价值必然要受到宪法的导引。宪法与刑法除了形式上的效力关系之外,在人权保障方面也具有颇多的互动性,人权可以成为沟通宪法与刑法的桥梁。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杨晓楠讲师认为,刑法与宪法的关系有二,一是保障关系,二是侵害关系。我国现在《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并没有具体规定技术手段(包括秘密监听)的限制,其他法律中也没有具体列明秘密监听使用必须遵循的程序,因而很难对侦查中不符合规定的监听使用进行有效控制,也使得当事人申请救济变得难以实现。为了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和通讯自由,应制定更为全面的《个人信息安全法》,同时对《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例加以完善,并进一步完善对非法监听受害人的救济制度,从而对公民隐私权和通讯自由提供更全面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