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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来中国后的早期际遇

宪政来中国后的早期际遇


童之伟


【关键词】宪政
【全文】
  

  从宪政故乡的人们对宪政构成要素的不同看法中,读者或许不难看出宪政有三个在结构上并列、处于第一层次的基本要素:1.立宪,即满足宪政有一部宪法的要求,成文的或不成文的都可以;2.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基本人权(即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或个人权利与自由);3.实施宪法,落实宪法在法律体系中最高的法律效力和位阶。基于这一认识,本文对宪政在中国20世纪上半叶(1949年10月前)的际遇做简要的介评。


  

  (一)立宪对宪政的确认


  

  宪政的第一个基本要素是有一部宪法,因而宪政产生的最早标志是立宪。在这一点上,中外皆莫能外。1840年鸦片战争后数十年间,中国遇到了日益严重的内忧外患,富国强兵日渐成为整个中华民族的渴望。富国强兵的路,最初锁定在“师夷长技”,买造“利炮坚船”,到1895年甲午战争中国惨败之后,重点转到维新变法。变法当时涉及广泛的社会领域,而立宪并非其重要内容。但值得一提的是,“百日维新”期间,康有为曾代内阁学士阔普通武向光绪帝上《请定立宪开国会折》,称“臣窃闻东西各国之强,皆以立宪法、开国会之故”;“伏乞上师尧舜三代,外采东西强国,立行宪法,大开国会, 以庶政与国民共之,行三足鼎立之制,则中国之治强,可计日待也。”不过,没有证据表明光绪帝看过或重视这个奏折。


  

  中国立宪呼声真正高涨是1905年日俄战争后的事情,当时以知识阶层为主的人士普遍认为,“小日本”之所以能短期内崛起,于甲午年打败大清后又打败传统欧亚强国俄罗斯,关键在于其自1890年起公布和施行了宪法,设立了国会。这种看法也有力地影响了清王朝的最上层人物。1905年末,清廷派了5位王公大臣到欧美日考察宪政,次年6月返国。这5人下工夫考察了日、美、英、法、德等15国的宪法和国会。他们返国后一致主张立宪,朝廷也迫于时局表示支持。于是,清廷于1906年于9月发出“上谕”,宣布预备立宪。1908年8月清庭宣布预备立宪以9年为限,同时以光绪帝名义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作为制宪纲领。该大纲主要参照日本明治宪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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