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参见胡云腾、于同志:《案例指导制度若干重大疑难争议问题研究》,《法学研究》2008年第6期。 当然,在大陆法系有个别国家(如法国),并没有完全承认判例是法律渊源。参见马丁·夏皮罗,《法院:比较法上和政治学上的分析》,张生、李彤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9、201页。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共同主编。 同前注,胡云腾、于同志文。 参见夏锦文、莫良元:《司法转型中指导性案例的生成机理》,《法律科学》2010年第4期。 参见魏胜强:《为判例制度正名》,《法律科学》2011年第3期。 参见王玧:《司法解释的制定、适用及其改革之思考》,《人民司法》1998年第5期。 See H. L. A. Hart, Positivism and the Separation of Law and Morals, Harvard Law Review, Vol. 71, No. 4 (Feb.,1958),PP.593-629. See R. Dworkin, Taking Rights Seriously. Duckworth&Co.,1996, pp.81-130. 参见林立:《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页。 参见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02~303页。 参见蒋安杰:《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法制资讯》2011年第1期。 同前注,胡云腾、于同志文。 同前注,卡尔·拉伦茨文。 See James Holland&Julian Webb, Learning Legal Rules, 6th e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6. p. 183 同前注,胡云腾、于同志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决书(2004)民二终字第54号。 同前注,James Holland、Julian Webb书,第184页。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民申字第1760号。 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758号。 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三监字第15-1号。 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509号。 在该案件中,当事人在一家美容店做医学美容,由于美容师操作上的原因,美容做坏了,对当事人的容颜造成了损害。受害人要求在赔偿治疗费、修复费的同时赔偿精神损害,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美容师对法院判决赔偿精神损害不服,进行申诉。参见张琪:《论寻找指导性案例的方法》,《中外法学》2009年第3期。 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三终字第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胡骥超、周孔昭、石述成诉刘守忠、遵义晚报社侵害名誉权一案的复函(1991年5月13日)。 李廉、张桂岳、孙志成主编:《逻辑科学纲要》,湖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35页。 H·L·A·哈特:《法律的概念》,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17页。 同前注,蒋安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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