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张铁薇,单位为黑龙江大学。
【注释】参见海因里希·罗门:《自然法观念史和哲学》,姚中秋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168页。
参见鲁道夫·冯·耶林、奥科·贝伦茨:《法学是一门科学吗?》,李君韬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72页。
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等译,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31页。
参见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3年版,第309页。
弗朗茨·维亚克尔:《近代私法史—以德意志的发展为观察重点》,陈爱娥、黄建辉译,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519页。
See David G. Owen, “Deterrence and Desert in Tort: A Comment”,the California Law Review 73, pp.665-676 (1985).
See Basil A. Umari, “Is Tort Law Is Indifferent to Moral Luck?”, 78 Texas Law Review, p.467.
See Ugo Mattei, “The Rise and Fall of Law and Economics: An Essay for Judge Guido Calabresi”, 64 MD. L. Rue, 220 passim (2005).
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等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50页。
参见注,第191页。
马丁·斯通:《侵害与受害的意义》,载格瑞尔德·J"波斯特马:《哲学与侵权行为法》,陈敏、云建芳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彼得·凯恩:《侵权法解剖》,江志刚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6页。
马克思·舍勒:《人在宇宙中的地位》,李伯杰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页。
哈贝马斯:《在事实和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37页。
参见注,第188页。
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以财产法为中心》,王闯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从》第8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参见李工真:《德意志道路—现代化进程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07页。
参见朱岩:《社会基础变迁与民法双重体系建构》,载《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6期。
参见注。
参见汪信君:《论动力车辆事故之侵权行为责任、责任保险与无过失补偿:以经济抑制理论为基础》,载《台大法学论丛》第39卷第1期。
参见注。
N·霍恩:《法律科学与法哲学导论》,罗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7页。
皮特·凯恩:《法律与道德中的责任》,罗李华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305页。
傅静坤:《二十世纪契约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12页。
参见王皇玉:《论医疗行为与业务上之正当行为》,载《台大法学论丛》第36卷第2期。
随着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运动的兴起以及医师与病人社会地位的改变,医疗纠纷快速增长,“告知后同意”在医疗与司法实务中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法律上的告知同意权与医学界向来遵守的“医学伦理原则”是否相同则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
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邓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6页。
参见杨立新:《<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改革的成功与不足》,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节目曾经报道过一起医疗责任事故纠纷,该案受害人因遭受医疗事故而致残,其身为农民的丈夫为了给妻子讨个说法而踏上漫漫告状路,八年期间竟然通读所有相关医学书籍,就连该领域的专家也认为其已具备了相当的水平,最终为妻子讨回了公道。
参见注。
王泽鉴:《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5页。
参见王利明:《民法的人文关怀》,载《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
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53页。
渡辺洋三:《法とは何か》,岩波新书1998年版,第17页。
See Richard Rorty, “Human Right, Rationality, and Sentimentality”, in Stephen Shute and Susan Hurleu (eds.),On Human Rights (Ba-sic Books, 1993),pp.111-134
参见罗尔夫·克尼佩尔:《法律与历史—论<德国民法典>的形成与变迁》,朱岩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7页。
See Kevin Williams, “State of fear: Britain''s‘compensation culture'' reviewed”, The Journal of the Society of Legal Scholars, Vol. 25,No.3, p.499.
参见薛军:《人的保护:中国民法典编撰的价值基础》,载《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4期。
See Arthur Rip Stein, Philosophy of Tort Law, in Jules Coleman&Sotto Shapiroed, Jurisprudence and Philosophy of Law,Oxoford UnversityPress, 2004, p.657.
参见谢鸿飞:《论法律行为概念的缘起与法学方法》,载易继明主编:《私法》第4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参见科斯塔斯·杜兹纳:《人权的终结》,郭春发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54页。
努德·哈孔森:《立法者的科学—大卫·休谟与亚当·斯密的自然法理学》,赵立岩译,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8页。
参见星野英一:《民法劝学》,张立艳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2页。
参见莱昂·狄骥:《<拿破仑法典>以来私法的普通变迁》,徐砥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0页。
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泽,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85页。
参见哈耶克:《政治思想中的语言混淆》,载《哈耶克论文集》,邓正来选编/译,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弗莱梅:《民事侵权法概论》,何美欢译,中文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5页。
弗雷德曼:《法律与社会》,吴锡堂等译,巨流图书公司1999年版,第226页。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34页。
这是韦伯为描述现代生活而创造的最值得思考的一种表达,他声称现代人被困在由理性的铁栅制成的牢笼之中。参见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98页。
参见注,第26页。
参见菲利普·K-霍华德:《无法生活—将美国人民从法律丛林中解放出来》,林彦、杨珍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5页。
同注,第7页。
See Walter van Gerven, Jeremy Lever&Pierre Labrouche, Cases, Materials and Text on National, Supra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TortLau,Hart Publishing, 2000, p.19.
如药家鑫害怕被受害人“赖上”,于是挥刀相向;肇事方为避免家庭陷人困顿,而拔下了被害人的输液管;17岁的青年因骑自行车撞伤70岁的老太,向父母索要金钱欲作赔偿无果而喝药自尽,等等。
参见棚獭孝雄:《现代日本的法和秩序》,易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6页。
参见注,第116页。
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85页。
参见注,第23页。
参见注,第565页。
姚辉:《论人格权法与
侵权责任法的关系》,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
参见注,第11页。
参见理查德·A·爱泼斯坦:《简约法律的力量》,刘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4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