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严能化解儒家与民主的张力吗?
——评张千帆新著《为了人的尊严》
田飞龙
【关键词】尊严;民主
【全文】
首先,请允许我褒奖一下这部杰出的著作。我曾读到过某些简要的理论主张,认为儒家思想包含着某些类似于人的尊严的理念(例如,张教授援引过的一篇由艾琳·布鲁姆撰写的关于孟子和人权的文章),但张教授的书是迄今为止对这一观点的最具说服力和最为系统化的辩护。张教授还调用了墨子和道家的资源,表明上述理念在古代中国思想的不同形式中都具有核心地位。张教授同时深入探讨了关于人的尊严的现代自由主义话语,并在整本书中进行了富有洞见的中西方思想比较。该书行文清晰,应当能够吸引诸多不同学科的学生与学者,我希望它能够赢得其应有的广泛受众。
现在请允许我转向一些建设性的批评意见。
我将主要从一个学者的角度提出问题,这一角度随着我致力于儒家思想的研究而不断获得丰富与调整。首先,我想知道张教授是否采用了一种过度的个人主义伦理学框架,该种框架与儒家伦理学之间存在龃龉。张教授似乎是站在标准的(左翼的)自由派立场上,认为良善的生活应基于个人的选择,而政府应当提供自由和资源来允许个人自由选择其生活方式。不过,儒家的观点--我知道儒家是一个丰富而多样化的传统,因此在这里请允许我简化处理--在某种意义上显然是有所不同的。良善的生活寄托于丰富的社会关系之中,从家庭开始并推展至社会生活的其他形式。我可以拥有所有的自由和资源,但假如我过不上一种良善的家庭与社会生活,我就不是在过着一种良善的生活。有时,儒家的理想牵涉到了对选择的限制。例如,孝的理想就不会对自由拒绝开放。在自由民主框架中,我可以决定在成年之后是否与父母继续保持亲密关系;我可以热爱并照顾我的父母,但假如我不那么做也并不构成道德上的重大罪过。在儒家的框架中,父母做错事时我可以提出批评,但我不能拒绝特定的伦理关系本身。这些不同确实影响到了承载儒家遗产的东亚社会的政治运作,该区域的各国无论意识形态和经济制度有何差别,都制定了各种制度措施来确保人民易于履行尽孝的义务。
追究起来,孝的价值并非一种宪法事项,因此请允许我转向宪法事项。我完全理解,自由宪政和民主对于儒家价值的实现是必要的,该种观点贯穿于张教授的整本书中。我也理解,诸如礼这样的儒家概念可以对法治有所助益。不过我担心张教授是在运用一种自由民主框架来评估儒家的好坏,却没有允许儒家有机会来挑战和提升该种框架。换言之,如果在儒家价值与自由价值存在冲突时,问题可能出在自由主义而非儒家身上,但张教授似乎拒绝了这种可能性。在此意义上,张教授接近于二十世纪港台“新儒家”的政治观点,比如牟宗山(还有以美国为学术基地的余英时),他们允许儒家在私人伦理上扮演一定角色,但当上升到政治或法律层面时则坚守自由民主框架。他们受到一种躁动的反共产主义思潮的驱动,这种思潮在文革时有其意义,但在今天就难以获得辩护了。我们为何必须坚守这样的二分法:“西方式”的民主就是好的,而“东方式”的权威主义就是坏的?当然,今天的中国政治出现了很多毛病,但并不显然导出这样一种结论,即自由民主宪政就是回应中国政治问题的唯一答案。我们应当在心智上更开放一些,允许儒家提供某些政治见解,即便此类见解不同于“西方式”的宪政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