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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刑罚交付执行检察监督的路径

强化刑罚交付执行检察监督的路径


于天敏


【关键词】刑罚交付执行;检察监督
【全文】
  

  长期以来,刑罚交付执行活动是检察监督的薄弱环节。新刑事诉讼法从整体上强化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如何将新刑事诉讼法有关刑罚执行监督的规定具体化,是贯彻执行新刑事诉讼法必须认真研究的问题。笔者认为,解决刑罚交付执行相关问题的关键在于打破交付执行程序的封闭性,构建合理的刑罚交付执行检察监督机制。


  

  一、检察机关对交付程序还应加强监督


  

  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的检察机关是刑罚执行监督机关。作为执行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理所当然地应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介入刑罚交付执行活动,以确保刑罚交付执行活动的依法进行。


  

  (一)检察机关对刑罚交付执行工作的监督。在我国,刑罚的交付执行大多是由法院以《执行通知书》方式启动。实践中,法院一般将《执行通知书》送至执行机关,而往往没有抄送检察机关。交付执行是否妥当,有无需要变更执行?检察机关对此并不知情,更难谈得上监督。因此,为了加强检察机关对交付执行的监督,有必要建立《执行通知书》抄送机制。建议法院在将《执行通知书》送达执行机关时,一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


  

  (二)检察机关对交付执行程序异议的处理。我国法律对监狱与看守所就罪犯是否应当收押发生争议时的处置程序有所规定,但没有明确争议处置的终极裁决机关,使得罪犯是否应当收监执行处于不确定状态(看守所与监狱往往因此互相推诿)。笔者认为,对交付执行中属于法律适用问题导致的争议由法院作终局裁定符合现代法治观念。而对非实体问题,仅仅是交付执行程序上的异议,如是否违法收押、违反规定留所服刑、未交付、延迟交付、交付执行档案不全、错漏等异议,可以由检察机关直接作出处置决定。


  

  (三)检察机关对交付执行控告、申诉的处理。现行的交付执行程序单纯围绕司法机关职权出发,具有单一性和职权性,忽视了被害人对交付执行程序的参与权。但实践中,被害人对罪犯是否被交付执行、何时交付执行、是否变更执行刑罚往往也很关心,并由此可能引发控告、申诉。笔者认为,被害人认为罪犯变更为监外执行违法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异议。罪犯及其家属也有权对于交付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检察机关提起控告、申诉,检察机关依法审查、监督纠正,并将处置结果、复议结果告知控告、申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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