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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刑罚交付执行检察监督的路径

  

  二、检察机关纠正违法行为应强化监督效力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但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如何发现违法、调查违法、认定违法、纠正违法等,往往成为一个难题。由此导致现有的纠正违法制度刚性不足,纠正违法通知书缺乏应有的法律强制性和执行力,难以有效发挥法律监督的作用。检察建议也是如此。


  

  “监督效果不仅需要监督主体依法尽职履行监督职能,更为重要的是应当拥有强有力的监督手段,没有强有力的监督手段的监督难以使被监督机关纠正违法现象。”因此,应当强化《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书》应有的执行力。当然,为了保证《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客观公正,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应的复议复核等制度。


  

  (一)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违法的调查、确认。检察机关要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首先需要确认执行机关刑罚执行活动违法。这就需要赋予检察机关调查权,以有效发现刑罚执行活动确实有违法情形,进而依法确认其违法。


  

  (二)明确刑罚执行机关纠正违法的义务。2009年《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第23条规定:“交付执行机关和执行机关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无异议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纠正并告知纠正结果。”该意见从程序上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提供了后续保障措施,但该规定仅适用于监外执行,并不具有普遍的意义,因此有必要扩大其适用范围。对于判处监禁刑、财产刑、资格刑的罪犯交付执行中的检察监督纠正程序都可以参照设置。


  

  (三)完善对纠正违法异议的解决机制。《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第23条同时规定了对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复议复核程序,但是,对于上级检察机关复核决定,交付执行机关和执行机关是否应当执行没有明确,对此笔者建议应当明确规定予以执行。如前所述,这一规定仍有必要扩大适用。即,刑罚执行机关如果认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书》有误的,有权向检察机关提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仍不满意的,有权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刑罚执行机关和原检察机关都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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