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完善
宋涛
【关键词】刑事诉讼;检察监督
【全文】
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顺利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次修改立足我国实际,统筹处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与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监督是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体现,是保证行使诉讼活动依法进行、保证刑事案件得到公正处理的重要途径。针对我国刑事诉讼检察监督存在的立法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法律规定不完整,存在立法空白等问题,这次修改对刑事诉讼检察监督进行了系统完善,强化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监督职能,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有效监督。
一、检察监督概述
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定职权,对特定对象进行的并且能够产生特定效力监督。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检察监督可以分为:(1)对外监督和内部监督。对外监督包括对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等部门的监督。内部监督包括检察机关对内设机构的监督和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监督。(2)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查起诉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
检察监督具有以下特征:(1)授权的最高性。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直接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监督权,对法律实施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2)绝对的权威性。检察监督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授权,并由宪法予以明确规定,保证检察监督能够排除各种干扰和阻力。(3)专门性。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法律监督权由人民检察院专门行使,检察机关专司法律监督职责;二是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所运用的手段具有专门性。(4)程序性。对于检察监督,法律规定了具体的程序规则,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要通过一定的程序来实现。程序性还有另外一层含义,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意味着启动特别的程序进行追诉或救济。
二、我国刑事诉讼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
1、立法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