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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能够达成何种人权共识

  

  伴随着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和自由主义理念的拓展,西方价值观念不断波及到非西方世界,这实际上是把一种文明模式套用给全人类,其后果要么是西方价值观一统天下,更大的可能则是不断拉大价值差异,导致出现亨廷顿所担心的文明之间的误解、紧张、冲突和灾难。


  

  人权一旦与政治目标相结合,那它就不再纯粹。著名人权学者科斯塔斯·杜兹纳在他的新书《人权与帝国》中指出:“政府判断人权是根据它们的实用性和大后方的成功”,“当人权成为西方国家的普遍主义或社群主义的地方主义的工具时,它们的目的就被逐渐削弱。”按照杜兹纳的看法,人权的内容和充分程度是由强者决定的,目的在于增进强者利益:“尽管人权看来似乎是普遍的,而且对每一种情况的特殊性都不感兴趣。但是它们的胜利却意味着它们现在已成为政治斗争中的主要武器,并正在逐渐损害它们对普遍性的所有权。”的确,在政治话语的笼罩下,人权的绝对普遍性往往成为政治霸权主义的最好借口。


  

  最低限度的人权才有完全的普遍性


  

  如果要成为适用于一切人类关系的道德标准,人权就应当与多种文化和道德差异和谐共存,这首先要求正视人的多样性的事实。


  

  美国学者唐纳利在《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一书中指出,我们的关注点应当是人权的相对普遍性,而非普遍性中的相对性,在承认不同文化和价值观的前提下尽可能寻求共识。唐纳利没有刻意对人权进行解构,米尔恩则将人权对应于不同的道德层次:共同道德和特殊道德,包含在共同道德原则中的权利就是严格意义上的人权,普遍低限道德标准的基础是“人道原则”。不论相互之间有什么差别,任何共同体都必定拥有一些起码的道德原则,它们构成了每个人类成员必须享有的权利。米尔恩认为这些共同道德原则包括以下九项:行善、尊重人的生命、公正、伙伴关系、社会责任、不受专横干涉、诚实的行为、礼貌和儿童权利。这九项共同道德原则是普遍的和最低限度的,以它们为来源,有七项权利构成了严格意义上的人权,即“生命权、公平对待的公正权、获得帮助权、在不受专横干涉这一消极意义上的自由权、诚实对待权、礼貌权以及儿童受照顾权”。


  

  由于低限道德能够适用于所有的人类关系,所以低限人权也是普遍的。在时间的延续性上,低限人权代表着人类社会自然选择的结果,它不可能超越社会环境、共同体生活的基础和历史传统而横空出世。在空间的普适性上,它建立在公共理性之上,不受任何特定生活方式、特定道德、特定制度以及信仰、价值的拘泥,既适用于同一社会的不同成员之间,也适用于不同社会成员和不同文化信仰者之间。低限人权是跨文化的普世伦理和底线伦理,适用于一切文明类型,能够与众多的文化和道德差异和谐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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