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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能够达成何种人权共识

我们能够达成何种人权共识


于文豪


【关键词】人权共识
【全文】
  

  对于得不到的事物,人们往往有莫名的期望和强烈的欲望,比如自然法,这种只存在于自然状态下、绝对真理一般的法秩序;比如人权,这种以自然法为理论基础和价值诉求的美好理想。自然法是哲学家们对人性的抽象把握,甚至凭借对神灵的意会和对神意的揣度,从而成为高高在上的指针的,从来没有人能够“正确的”描述出上帝的模样,更没有人敢说自己参透了人性的真谛。这不可避免地使人权一方面由于借助自然法作为论证其来源的工具而具有理想主义的光彩,另一方面又因为人性的复杂、随机和现实的纷繁而陷入多样性和难以把握的困境。


  

  传统西方人权观有什么问题


  

  基本上,以自然法和自然权利为哲学基础,以维护个人权利为制度设计原理,这种传统是西方理性主义者的专利。英国学者米尔恩指出,单纯凭靠自然法和自然权利来论证人权的是相当受局限的,必须正视人的多样性这一事实才能使人权观念经得起理性特别是实际情况的辩驳。在《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一书中,米尔恩对西方世界狭隘地推崇自然法颇不以为然,由此生产的传统西方人权观念无法解决它受到的非议。


  

  其一,地域的代表性是有限的。从政治、经济和文明状况上看,西方人权观念与包含第三世界在内的人类大多数无关。传统西方人权观念是由自由-民主权利和现代社会-福利权利构成的理想标准,暗含的是现代自由主义民主工业社会的价值和制度。但是,人类的大多数没有、也从来没有生活在那样的社会里,在可以遇见的将来也不可能如此。


  

  其二,忽视了文化和文明传统的多样性。西方传统不过是人类历史上极其多样的文化和文明传统中的一种。也许西方传统对西方人是最合适的,但有何根据认为它对全人类或者人类的大多数也是最好的呢?难道是因为西方在科学、技术以及工业、商业方面的卓而不凡吗?这没有道理。


  

  其三,忽视了人的个性的社会基础。现实的人不可能是社会和文化的中立者,他总是某种外部环境的产物,不同的文化和文明传统是不同的人类生产方式。文化带给人类的差异是结构上的、决定性的。传统西方人权观以同质的、无社会、无文化的人类为前提,可这样的人类并不存在。


  

  人权如何成为霸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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