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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性别制度的法典化

中国古代性别制度的法典化


高世瑜


【关键词】中国古代性别制度
【全文】
  

  中国古代建构男女两性地位与关系的社会规范,事实上包含两个层面:一是成文的规范,姑称之为“性别制度”,它又包含礼制与法律两个方面;二是不成文的规范,包括民风习俗、观念舆论等等。中国传统的性别制度应该说大体形成于周,成熟于汉。初始主要体现于“礼”,亦即通过礼制规定男女两性地位,约束两性行为与关系。其后在春秋战国时期才逐渐从“礼”进入到“法”。


  

  唐代以前的法律由于多亡佚,难以窥其全豹,我们只能从零散史料中探知相关内容。在战国时代的《法经.杂律篇》中,有“夫有一妻二妾其刑,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的记载(《晋书.刑法志》),这是限制丈夫多纳妻妾和妻子的婚外两性关系的律条。由此可知,中国古代的法典自出现起便涵括性别制度。在实施以法治国的秦代,法律中更有多种律条涉及婚姻、两性关系、家庭伦理等问题。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中便有多条关于男女婚姻关系的问答。汉代是儒家礼教发展的重要时期,关于性别的法律也有所发展。如《白虎通》载:“女子淫,执置宫中不得出也;丈夫淫,割去其势也。”可见汉律对非礼的两性关系的制裁极为严厉。张家山汉简《贼律》中则有关于夫妻相殴及妻殴詈夫之父母等明显维护夫权与宗法秩序的严格律条。另外,汉律中已有了孕妇宽减刑罚和男子犯罪、女性亲属“从坐”的法规。魏晋时期是古代法律体系发展的重要时期,有关妇女与性别的法律较前更为周密。《晋书.刑法志》记载晋律之纲要称:“重奸伯叔母之令,弃市,淫寡女三岁刑,崇嫁娶之要,一以下聘为正,不理私约,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也。”从中不仅可以得知晋律对于违背伦理的两性关系的严厉惩处和婚姻制度的法制化,更可以看到其“以刑护礼”的鲜明特色。此外值得注意的是,魏晋律已提出妇女与老小同论的法理原则,即相对于男子,在刑事处罚上,妇女可获某种程度的减缓。如晋律有“老小、女人当罚金、杖罚者,皆令半之”的律条。


  

  自先秦至魏晋,可以看到有关性别与妇女的法律建构日渐详备,其主旨在于严格规范婚姻制度、两性关系与维护宗法秩序、家庭伦理;在刑事处罚方面已有了妇女宽减刑罚律条和妇女的从坐法。但是其时法律体系尚不健全、成熟,有的法令更是临时因事而发,故可以说性别方面也尚未形成完整、成熟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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