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践看,法律的星占式模拟一般按星占之辞即可完成,但讲求精确性的模拟则需借助于历法。古代天学虽包括星占与历法两大方面,但历法除了其具有法律属性而实为一部以“天时”为据的时间大法外,[105]其更多的功能则是服务于星占,因为“无可否认的历史事实是:中国古代历法中的绝大部分内容都与农业生产毫无关系,而是为预先推算天象所设立的种种方法、公式和数据”。[106]如关涉“人命关天”的行刑法律规定,就常常须借助于历法知识而实现了星占意义的天象模拟。这种天象模拟,即便在刑滥的南陈政权也不敢随意造次,而是小心翼翼地追求精确性以合乎天道。按陈律,“当刑于市者,夜须明,雨须晴。晦朔、八节、六斋、月在张心日,并不得行刑”。[107]显然,作为一种常律,这种行刑制度的星占式模拟是建立在历法基础上的。虽然具有星占意义的“夜须明,雨须晴”通过简单观象即可判断,但“晦朔”、“八节”、“六斋”、“月在张心日”等天象,则无一不是依赖于历法知识的支持。历法于法律的星占式模拟,其意义可见一斑。
可以说,星占学视域下的法律模拟,自先秦逐渐形成直至晚清甚至民国,[108]历有两千余年。在这漫长的历史中,以星占知识对天象特别是灾异天象进行法律的模拟,[109]其实并非铁板一块,而是有着某种变迁。这可以宋代为大致分界。每当灾异性的天象发生时,宋以前特别是汉唐君主,虽有一定的修身修政,但更多的是采取“应天以文”策略,即以仪节性的修饰如素服、避殿、减膳、撤乐、录囚、攘灾等来应对灾变;而宋开始在士大夫的积极推动下,更多采取的是“应天以实”策略,即要求君主在至诚反省的同时,力求改革以除弊政陋法。[110]这种差异,无疑会使相应的法律则天模拟在深刻性、有效性等方面有着一些不同。如在常态则天下,前者更多的是对天象的被动性模拟,而后者更多的是对天象的主动性模拟;在变态则天下,前者更多的是细枝末节式的表象模拟,而后者更多的是釜底抽薪式的深层模拟。不过,这些差异的存在,并无法否定法律的星占式模拟在两千余年漫长历史中的共性意义:既以“史传事验”等方式对君王的滥法行为进行了天道限制,反过来又被君主利用以巩固统治;[111]既在客观上减轻了刑罚而体现了民生关怀,但又由于滥行赦免等而客观上放纵了犯罪;[112]既被臣子利用以此规劝君主去修法省刑,但又被臣子利用作为篡位之法具;[113]既促进了法律依天道而制行,但占辞之限又使得法律陷入僵化运作;……显然,这是一把双刃剑。
著名考古学家张光直曾精辟地指出:“天,是全部有关人事的知识汇聚之处。”[114]古代中国语境中一切人事可谓都本源于“天”,法律自然不出其外,模拟也就自在其中,古人头顶的天空已然成为了一个“法律资源的天空”。[115]可以说,透过星占学的视域,可为我们研究古代中国“法律则天”原则之到底如何可能,提供了一个可予以揭示的绝佳途径。
【作者简介】
方潇,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参考文献】[1]《论语·为政第二》。
[2](德)康德:《实践理性的批判》,韩
水法译,广西大学出版社2002年,页158。
[3]参见(英)米歇尔·霍斯金主编:《剑桥插图天文学史》,江晓原等译,山东画报出版社2003年版,页14。
[4]卡西尔说:“在神话想象中,总是暗含有一种相信的活动。没有对它的对象的实在性的相信,神话就会失去它的根基。”参见(德)恩斯特·卡西尔:《人论》,甘阳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版,页%。笔者认为,卡西尔的这一说法同样也适合于中国古代对天的信仰。
[5]如魏晋王弼《周易注》:“刚柔交错而成文焉,天之文也。”《说文》也云:“文,错画也。”
[6]江晓原:《天学外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页20。
[7]参见方潇:“天机不可泄漏:古代中国对天学的官方垄断和法律控制”,《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
[8]中国传统的这种“军政星占学”,与西方那种以推测个人命运为主旨的“生辰星占学”有很大区别。诚如著名科技史家何丙郁先生指出:“‘天文’星占学成为帝王的专利知识,大部分的天文家都是向朝廷服务,况且朝廷往往下令禁止私习天文,所以中国的‘天文’没有发展为涉及个人命运的星占学,这是中国传统星占学与西方星占学的一个大差异。”参见氏著《何丙郁中国科技史论集》,辽宁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页240。
[9]《周易·系辞》。
[10]陈江风:《天人合一》,三联书店1996年版,页168。
[11]中国古人将“气象”也纳入“天象”范畴,根本原因在于对那个主宰一切并以“自然之天”作为表现而存在的“神灵之天”的虔诚信仰和敬畏,诸如风、云、虹、雷、雾、雹等气象由于均发生于天穹(空)之中,从而被认为都是直接来源于“神灵之天”而成为“天象”之延伸。而从现代科学知识言,则是由于古人未能清楚认识到地球大气层的存在,以及由此而来的诸气象与天文现象的根本区别造成的。著名天文星占研究者江晓原先生的研究即指出:“所有气象现象全都属于‘天文’的范畴。”参见江晓原:《星占学与传统文化》,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页135。实际上,将气象包括在星占之内,早在先秦时代即有明确的制度体现,如《周礼·春官宗伯》所载皇家星占学家“保章氏”的职掌:“掌天星以志星辰日月之变动,以观天下之迁,辨其吉凶。以星土辨九州之地,所封封域,皆有分星,以观妖祥。以十有二岁之相观天下之妖祥。以五云之物,辨吉凶、水旱,降丰荒之祲象。以十有二风察天地之和,命乖别之妖祥。”此前半部分为星象之占,后半部分即为气象之占,两者合为星占之职。此种传统观念,可谓垂两千余年而不绝。
[12]江晓原:《星占学与传统文化》,页135 。
[13]“政治天文学”主要由江晓原先生提出,参见氏著:《星占学与传统文化》,页193;“社会天文学”主要由黄一农先生提出,参见氏著:《社会天文学史十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页4。
[14]古代星占文献常把北斗七星第二星天璇叫做法星。此实为狭义,本文在广义上使用。
[15]《乙巳占卷第二·月占第七》。
[16]《乙巳占卷第五·荧惑占第二十八》。
[17]《开元占经卷三十·荧惑占一·荧惑名主一》引《广雅释天篇》之言。
[18]《开元占经卷四十五·太白占一·太白名主一》引巫咸之言。
[19]《乙巳占卷第六·辰星占第三下七》。
[20]《开元占经卷六十·东方七宿占一·心宿五》引《尔雅》之言。
[21]《开元占经卷六十三·南方七宿占四·东井占一》引《黄帝占》之言。
[22]《开元占经卷六十六·石氏中官·太微星占四十六》引《春秋元命苞》之言。
[23]《乙巳占卷第五·荧惑占第二十八》。
[24]《乙巳占卷第六·太白占第三十四》。
[25]《乙巳占卷第六·辰星占第三十七》。
[26]《新唐书》卷一十《纪第十·昭宗》。
[27]《旧五代史》卷七(梁书)《太祖纪七》。
[28]《宋史》卷八《本纪第八·真宗三》。
[29]《元史》卷二十五《本纪第二十五·仁宗二》。
[30]实际上,此种司法模拟在《周易·丰卦》中也有类似表现。该卦象辞说:“雷电皆至,丰。君子以折狱致刑。”显然,这也是观摩于雷电共作之盛大天象而行断狱量刑之司法。
[31][明]邱浚:《大学衍义补》,林冠群等校点,京华出版社1999年,页852-853。
[32]同上注,页853。
[33]关于观雷电之象而模拟为司法,程颐也说:“电明而雷威,先王观雷电之象,法其明与威,以明其刑罚,敕其法令。”同上注,页853。
[34]《乙巳占卷第二·月晕五星及列宿中外官占第十二》。
[35]《乙巳占卷第五·荧惑人列宿占第二十九》。
[36]《乙巳占卷第六·辰星占第三十七》。
[37]《开元占经卷二十五·岁星犯北方七宿·岁星犯营室六》引《荆州占》之言
[38]《开元占经卷五十一·太白占七·太白犯太微四十六》引石氏之言。
[39]《开元占经卷六十二·西方七宿占三·昴宿占四》引甘氏之言。
[40]《开元占经卷九·日占五·日薄蚀三》引《礼斗威仪》之言。
[41]《开元占经卷十·日占六·日在南方七宿蚀八》引陈卓之言。
[42]《开元占经卷十·日占六·日在南方七宿蚀八》引《河图圣洽符》之言。
[43]《乙巳占卷二·月蚀五星及列宿中外官占第十四》。
[44]《开元占经卷十七·月占七·月薄蚀二》引董仲舒《对灾异》之言。
[45]《开元占经卷十七·月占七·月在东方七宿而蚀十六》引甘氏之言。
[46]《旧唐书》卷十八《本纪第十七下·文宗下》。
[47]《开元占经卷八十八·彗星占上·彗孛名状占二》。
[48]《乙巳占卷八·彗孛入列宿占第四十八》。
[49]《乙巳占卷八·彗孛入列宿占第四十八》。
[50]《乙巳占卷八·彗李入列宿占第四十八》。
[51]《乙巳占卷八·彗孛入列宿占第四十八》。
[52]《旧唐书》卷十八《本纪第十七下·文宗下》。
[53]《开元占经卷八十八·彗星占上·彗孛名状占二》。
[54]《开元占经卷八十八·彗星占上·彗孛名状占二》。
[55]《乙巳占卷第一日蚀占第六》。
[56]转引自《开元占经卷九·日占五·日薄蚀三》。
[57]转引自《开元占经卷九·日占五·日薄蚀三》。
[58]转引自《开元占经卷十一·月占一·月行阴阳四》。
[59]转引自《开元占经卷十七·月占七·月薄蚀二》。
[60]转引自《开元占经卷十七·月占七·月薄蚀二》。
[61]如《汉书·于定国传》载,汉元帝永光元年,“春霜夏寒,日青亡光”,元帝意在责臣,丞相于定国惶恐而“上书自劾,归侯印,乞骸骨”,“上乃赐安车驷马,黄金六十斤,罢就第”。又如《汉书·翟方进传》载,汉成帝绥和二年春发生“萤惑守心”,成帝“赐册”重责丞相翟方进,从而逼使翟为塞灾而自杀。
[62]谢松龄:《天人象:阴阳五行学说史导论》,山东文艺出版社1989年,页210。
[63]《开元占经卷六·日占二·日中有杂云气》。
[64]《开元占经卷十·日占六·日在东方七宿五》引《海中占》之言。
[65]《开元占经卷十·日占六·日在南方七宿蚀八》引《河图圣洽符》之言。
[66]《乙巳占卷第二·月干犯列宿占第九》。
[67]《开元占经卷十六·月占六·月晕石氏中官一》引《荆州占》之言。
[68]《开元占经卷十六·月占六·救月蚀二十二》引《星传》之言。
[69]《乙巳占卷第六·太白占第三十四》。
[70]《开元占经卷三十·荧惑占一·荧惑光色芒角四》引郗萌之言。
[71] 《开元占经卷一百二·雷》引京氏《五星占》之言。
[72]《旧唐书》卷十八《本纪第十七下·文宗下》。
[73]据《明史·
刑法二》,为防构陷之弊,明太祖对重案多为亲审。洪武十四年,命刑部听两造之词,议定入奏后送四辅、谏院、给事中覆核无异,然后覆奏执行。对疑狱,则赋予四辅官封驳权。洪武十六年,又命刑部议定“五六日旬时三审五覆之法”。
[74]《开元占经卷六十五·石氏中官占上一贯索占十》引《论谶》之言。
[75]《开元占经卷六十五·石氏中官占上一贯索占十》引郗萌之言。
[76]《开元占经卷六十五·石氏中官占上一贯索占十》引《春秋纬》之言。
[77]《开元占经卷六十五·石氏中官占上一贯索占十》引《黄帝》之言。
[78]《开元占经卷六十五·石氏中官占上一·贯索占十》引《黄帝占》之言。
[79]《开元占经卷六十五·石氏中官占上一·贯索占十》引《天官书》之言。
[80] [东汉]王充:《论衡》,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页100。
[81]参见《开元占经卷一百二·雷》。
[82]《开元占经卷一百二·雷》引《河图帝通纪》之言。
[83]如在包公杂剧《包待制智斩鲁斋郎》中,当包拯升堂审判时:“咚咚衙鼓响,公吏两边排;阎王生死殿,东岳摄魂台。”
[84]如五代十国时,福建诗人江为因替友人撰《投江南表》,被王氏闽国处死,临刑前索笔一诗:“衙鼓侵人急,西倾日欲斜。黄泉无旅店,今夜宿谁家?”参见《旧五代史》卷一百三十四《僭伪列传一·江为》。
[85]《开元占经卷一百一雪》引《诗纬推度灾》之言。
[86]《开元占经卷一百一·雪》引《天镜》之言。
[87]《汉书》卷七十一《传第四十一于定国》。
[88]《后汉书》卷七十六《循吏列传第六十六·孟尝》。
[89]《旧唐书》卷一百三十二《列传第七十八·颜真卿》。
[90]《明史》卷一百六十一《列传第四十九·张昺》。
[91]《宋史》卷四百六十《列传第二百一十九·列女·张氏》。
[92]《开元占经卷四·地占》引京房之言。
[93]《开元占经卷四·地占》引京房《传》之言。
[94]《开元占经卷四·地占》引《海中占》之言。
[95]《新唐书》卷四十《志第二十六·五行三·常寒》。
[96]《开元占经卷一百一雪》引《诗推度灾》之言。
[97]《开元占经卷一百一雪》引《天镜》之言。
[98]《明史》卷三百二《列传第一百九十·列女二·马节妇》。
[99]《开元占经卷九十一风占·风名状》。
[100]《开元占经卷九十二·雨占·杂占》。
[101]《开元占经卷一百二·霹雳占》。
[102]江晓原:《中国星占学类型分析》,上海书店出版社2009年版,页97。
[103]当然,何为“常”何为“变”则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随着古人认识的发展,原先变化无常的天象可能被发现是有规律的,故司马迁在《史记》中提出“凡天变,过度乃占”的观点,即只有超出规律的天象才可人占。但班固在《汉书·天文志》中则提出不同观点。他认为:五星逆行和月食等虽然可以推算,但古有“天下太平,五星循度,亡有逆行,日不食逆,月不食望”等说,因此并不能将其归入“正行”而视为正常天象。这就是说,某种天象即使有规律可循并可推算,但并不能由此改变其异常天象的性质。可以说,班固的这种观点对以后星占学的发展具有决定性意义。详细的论证可参见石云里、邢钢:“中国汉代的日月食计算及其对星占观的影响”,《自然辩证法通讯》2006年第2期。
[104]《魏书》卷三十五《列传第二十三·崔浩》。
[105]参见方潇:“中国传统历法之法意及其对法律时间的影响”,《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5期。
[106]江晓原,见前注[102],页158。
[107]《隋书》卷二十五《志第二十·
刑法》。
[108]如晚清重臣张之洞就屡以“金星昼见”、“彗入紫微”等星变为由,频频向光绪帝上摺以请修省政刑。参见《近代中国史料丛刊》,文海出版社1966年版,页327、478。民国地方政府常以祈天仪式及禁屠法令应对雨旱灾异,如民国26年3月19日,重庆江北县长黄莘牧发布县府训令:“天久旱不雨,旱灾奇重,为顺民情,定于三月内建醮祈雨,禁屠七日。”参见重庆市渝北区档案馆民国江北县档案,全宗号:01,案卷号:118,档案号:16。
[109]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古代也有因出现祥瑞天象(瑞星)而行法律模拟者。如蜀国景耀元年,“史官言景星见,于是大赦,改年”;宋朝景德三年“周伯星见”,诏令司农寺王济等人“改定茶法,颇易旧制”。分别参见《三国志》卷三十三《蜀书三·后主传第三》、《宋史》卷三百四《列传第六十三·王济》。不过,与灾异天象下的法律模拟相比,瑞星模拟者为数甚少,其基本原因概在于“《春秋》不书祥瑞”之影响。
[110]实际上,汉至清都有君臣主张“应天以实不以文”之说。但尤以宋人最为强调,甚至于提出“玩天”与“敬天”的概念,来分别汉唐与宋对天的态度。其原因,概在宋代,传统天人观由机械发生的五行更替和巫术式的同类感应,转向了一种以理以分殊为方法论特点的理(气)本体观点。在这一观点中,世界万象均是这一共时性超然本体的展开,皇权并没有不证自明的合法性,而必须在循天理的过程中才能生成其合法性。详论可参见韦兵:《星占历法与宋代政治文化》,四川大学2006年博士毕业论文。
[111]如明成祖夺取皇位后,前朝旧臣景清假意拥戴,却在一日早朝时“衣绯怀刃”以图谋杀,被成祖凭占者之言识破,不仅被磔死并灭族,而且其乡里还被“瓜蔓抄”为废墟。参见《明史》卷一百四十一《列传第二十九·景清》。
[112]如常有“大赦之后,奸邪不为衰止,今日大赦,明日犯法,随相入狱”之弊端。参见《汉书》卷八十一《匡衡传》。
[113]如唐昭宗天祐二年五月,西北长星竟天,扫太微、文昌、帝座诸宿,按当时星占者“君臣俱灾,宜刑杀以应天变”之言,硃全忠遂图谋篡代。时擢为谏议大夫平章事的柳璨便与殊全忠心腹蒋玄晖、张廷范勾结,诛杀朝中对其不满的名望大臣三十余名,天下以为冤。参见《旧唐书》卷一百八十三《列传第一百二十九·柳璨》。
[114]张光直:《美术、神话与祭祀》,辽宁教育出版社2002年,页29 。
[115]参见方潇:“作为法律资源的天空:”《北大法律评论》2007年第2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