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审理,联邦最高法院最终以7:2 的多数判决意见支持格里斯沃尔德的诉求,并宣布康涅狄格州禁止避孕法侵犯了夫妻之间避孕的自决隐私权,因而违反了联邦宪法。
三、自决隐私权的宪法保护之解析
为了将联邦宪法的保护范围扩展至自决隐私权,格里斯沃尔德案判决中提出了许多新的理论与概念,如“伴影”理论、“隐私区域”等。然而,该判决背后仍然存在着一个长期困扰美国法律界的基础性问题,即司法机关怎样处理不变的宪法条文与易变的行宪环境之间的矛盾。具体到格里斯沃尔德案,问题可以转换为在联邦宪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如何“发现”宪法未明确列举的权利。
美国立国之初,法院普遍支持联邦宪法仅是保护那些在联邦宪法中明确列举的权利的观点。但是根据汉密尔顿( Alexander Hamilton) 在《联邦党人文集》第84 篇的阐述,美国国父们制定联邦宪法“仅是为了规制国家的一般政治利益……”,而不是“规制每一种个人的和私人的利益”。[27]通过一系列宪法性案件,联邦最高法院逐渐承认,联邦宪法的规定与语词“不是透明的和固定不变的水晶,而是一个活生生的思想的外壳,根据使用环境和时间的不同,可能在颜色和内容上有各种各样的变化”。[28]换句话说,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需求的变化,联邦宪法也必须不断丰富与充实自身的涵义。因此,在审理宪法性案件时,法院不应该局限于联邦宪法的文本意义,不应该在既存的意识形态与思想体系上停滞不前,而应当放弃陈旧的惯性思维,根据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与目标,以及民众的欲求与选择解读联邦宪法,保护联邦宪法明示或默示的基本权利。
由于宗教的否定、社会的排斥以及法律的制裁等原因,长期以来避孕的自决隐私权在美国社会无立锥之地。然而,世易时移,二战之后民权运动唤起的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颠覆了传统的公民权利观念,催生了各种新的权利类型。法院不是生活在真空中,它必须对社会的变化作出及时而现实的回应。在适时而生的格里斯沃尔德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必须解决如何在联邦宪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发现”新的公民权利的问题。道格拉斯大法官所创造的“伴影”理论,通过对联邦宪法的扩张解释,将自决隐私权纳入宪法的保护范围,实现了联邦最高法院对于自决隐私权的宪法性保护,这可以被视为一种逻辑推理的“发现”方式。而哈兰大法官认为自决隐私权“深深植根于这一国家的历史和传统之中”或者“暗含于有序自由的概念之中”,则是一种基于历史传统的“发现”方式。然而,这两种方式都存在着理论上的硬伤:一方面,通过理论的建构与概念的抽象,从宪法文本中推导出自决隐私权的方式,事实上是一种扩张解释宪法的路径,这种方式不仅有强行榨取宪法文本涵义之嫌,也难以保证逻辑的严整性;另一方面,通过历史传统论证自决隐私权的方式也存在明显的缺陷,因为美国历史传统中无法找到明确支持自决隐私权的证据,虚构历史或者拣选对自身观点有利的史实只会使自身的理论基础更加脆弱。因此,格里斯沃尔德案判决之所以能够得到法学界的力挺与社会的认同,并非由于该案判决具有严密的逻辑或者得到历史证据的支撑,而是因为它具备了社会导向型判决的因素,即该案的判决结果对公民自决隐私权的承认与保护,符合当时美国社会发展的趋势与公众的期望。考克斯( Archibald Cox) 教授有言:宪法性判决标准的最终渊源是社会的“渴望”或者“共同意志”。[29]正是由于格里斯沃尔德案中的大法官们充分发挥自身的法律智慧,根据现实社会的需要与欲求以及社会主流舆论的导向,将自决隐私权纳入宪法的保护范围,才使得格里斯沃尔德案的判决得到美国社会的广泛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