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学视角看,上述的按劳分配,直接涉及劳动权或劳动力产权,而按要素分配,则涉及相关主体的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一系列权利,进而涉及投资权等权利。上述各类权利都蕴含着主体的收益分配权,或者说,收益分配权本来就是各类主体相关产权的重要“权能”。各类收益,无论是工薪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无论是经营所得还是股息、利息、红利、特许权使用费等,[19]都要以收益分配权为依据。
上述权利在初次分配中具有重要意义。无论在权力与权利之间,还是在各类具体权利之间,其“力”与“利”并不均衡,同时,“权”与“益”亦非同一。各类权利因性质不同而收益各异,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分配差距和分配公平。可见,对于各类权利的收益分配权能的差别,需要高度重视和深入研究。
以上主要基于宪法规定,对重要的“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结构进行了简要的法律解析,从中不难发现,这一分配结构对应于一系列重要权利,并由此形成重要的权利结构。由于不同主体的权利性质、收益能力各异,在劳动要素与资本要素之间、劳动权与投资权之间会形成一定的紧张关系,并可能导致影响收益分配和分配差距的“劳资”矛盾,对此需要展开专门研究。
宪法所确立的各类主体的收益分配权,与基本人权的保障直接相关,应当在人权理论、宪政理论方面加强研究。同时,收益分配权的具体实现,与各类主体所拥有的具体产权存在关联。鉴于劳动力产权与资本、土地、知识等要素产权之间存在差别,且受不同法律的保护,因此,这些权利之间的冲突和协调也与各类法律之间的协调直接相关。
通常,劳动法、物权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破产法等诸法(它们大都属于传统的民商法规范),会对上述各类权利作出具体规定,并成为初次分配制度的重要渊源。加强上述诸法在收益分配权方面的协调,对于解决分配问题极为重要。
总之,从法律角度看,分配结构就是由各类主体享有的收益分配权构成的权利结构,这些收益分配权基于劳动力产权以及资本等要素产权而产生,体现于宪法和相关的具体分配制度之中。从总体上说,在初次分配中所涉及的各类产权,以及相关的收益分配权,主要由宪法和民商法等传统法加以确立和保护。
(二)再分配与分配结构的现代法调整
初次分配着重关注各类要素在市场上的贡献,更加重视效率,对于公平的强调不够,因而难以解决收入差距过大等问题。为了使整个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更趋合理,在承认适度差距的同时,国家必须注意防止两极分化,实行二次调节的分配制度,即再分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