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刑事诉讼监督配套措施的健全
任何法律制度都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制度内和制度外若干因素的相得益彰,诉讼监督亦是如此。监督制度的有效实施以及监督效果的顺利实现不仅需要监督制度内在设置的合理以及法律规范的明确,同样需要与监督制度相关的其他配套措施和保障机制的健全,缺乏任一因素都可能使诉讼监督难以达到预期目标与效果。结合中国刑事司法实践的突出问题,目前刑事诉讼监督方面亟需加以健全的配套措施主要有:
第一,侦查权力的合理控制。相较法治更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中国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所享有的侦查权力显得有些宽泛:除逮捕需要提请检察机关批准以外,拘留等强制措施以及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行为均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电子监听、监控等侵犯公民隐私的技术侦查行为亦是如此且更难以对其进行监管。这种不受合理控制的侦查权力不仅使得公民合法权利遭受不当侵害的危险加大,也导致了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难以有效、及时开展。未来中国可以考虑将侦查机关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以及搜查、扣押、监听等强制性侦查行为置於司法机关的控制和批准之下,实行司法审查制度或者令状主义。
第二,辩护律师的有效帮助。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有效参与对於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工作非常重要:一方面,在辩护律师的帮助下,被追诉人可以更为有效地依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控告,进而为检察机关进行诉讼监督提供重要的信息来源;另一方面,辩护律师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高度的法制意识,其对诉讼过程的积极参与也督促着国家机关更为规范地行使其法定权力,从而减轻检察机关进行诉讼监督的压力。但当前中国辩护律师的有效帮助在实现过程中依然存在着不少困境,如律师辩护的比率偏低,律师辩护的效果不佳,律师权利的落实艰难等。今後中国有必要进一步落实和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等执业权利,继续扩大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提高刑事法律援助的质量,探索公共辩护人制度的试点设立和律师在场权的逐步实现等。
第三,刑罚变更执行的科学决策。刑罚的准确执行不仅关乎国家刑罚权的有效实现,更能体现刑事司法的公正与权威。在中国,减刑、假释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并报请中级法院审核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则仅需报请监狱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检察机关对於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进行监督的方式主要是在收到裁定书或者决定书後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机关要求其重新核查,无法有效参与到决定程序之中。这种缺乏透明、公开的刑罚变更执行机制不仅难以保证其最终决定或者裁定的正确性,更是因监督的缺失而为部分人员进行权力寻租提供空间便利。为改变这一被动局面,中国可尝试进一步推进刑罚变更执行程序的公开化和透明化,强化程序的说理机制,将检察机关、申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监管人员甚至是被害人引人到程序之中。同时,对於重大刑事犯罪服刑人员适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措施,要从立法上严格规范其适用条件和变更标准,避免司法实践中的任意甚至恣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