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诉讼监督的回顾与展望
李晶
【关键词】刑事诉讼;监督
【全文】
刑事诉讼监督作为中国刑事司法制度和检察制度的主要特色之一,是指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刑事诉讼中其他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督促纠正以维护法律统一实施的诉讼活动,包括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等方面。刑事诉讼监督是中国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的生动体现,是规范国家公权力依法行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重要方式。当前,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正在深入有序推进,加强诉讼监督是其中一项重要任务。基於这一形势和要求,本文拟首先回顾中国刑事诉讼监督的立法进程,进而对今後中国加强和完善刑事诉讼监督的可能进路作出初步探索和展望。
一、刑事诉讼监督立法进程的回顾
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後很长一段时间内,国内理论和实务界大都将基本原则中的「互相制约」理解或者类化为「互相监督」,认为国家专门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一原则中已经包含有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内容,即所谓互相制约也就是互相监督。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主要修改之一即为从三个方面强化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监督职能:第一,总则部分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从立法技术上保证法律体系配套与协调的同时也使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有了更为确切的依据;第二,缩小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范围,以便於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加强侦查监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第三,细化检察机关进行诉讼监督的具体规定,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刑罚执行与监管监督等多个方面。通过1996年的立法修改,中国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监督地位得到巩固和强化,先前检察机关进行刑事诉讼监督时依据不足、措施不力的局面得到缓解和改善。特别是近年来,随着诉讼监督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基本人权等方面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中国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监督力度也逐步加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近五年的统计数据,2005年检察机关纠正诉讼违法的总数(不包括抗诉)为6万多件次,到2009年已跃升到12万多件次。但与此同时,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监督工作依然面临不少问题,如监督内容有时避重就轻进而使得监督流於形式、监督配套措施有失健全导致监督效果难以显现等。为保证刑事诉讼监督取得实效,未来中国刑事诉讼法再行修改时需要综合考虑当前司法的现实需要以及未来司法的发展潮流,强化刑事诉讼监督的重点内容,健全刑事诉讼监督的配套措施,把握刑事诉讼监督的肯萦之处,构建一套层次分明、重点突出、保障有力的刑事诉讼监督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