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输血、输液反应的剩余液。因输血、输液反应而引起的医疗事故在实践中占有相当比例,这些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就是剩余液,故患方在输血或输液发生后,应注意保存静脉点滴剩余液和剩余的血液。
6.死者尸体。对于导致患者死亡的医疗事故案件而言,死者尸体是最有力的证据。因此,对那些死因不明的案件,应尽量动员患者家属及时进行尸检,以查清医方对患者的死亡是否负有责任。
上述有关医疗事故案件的证据,有的保存在患者手里,如门诊病历及门诊X光片、CT片等,但更多的则被医院以档案形式所保存。司法人员在调查取证工作中,应尽可能取得患者和医疗单位的配合和支持。
在医疗事故案件的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引用一些医学文献资料来论证自己的观点。关于医学文献能否作为定案证据,其在证据法中的性质、类别和作用,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明确规定。从国外来看,将医学文献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已成为医疗事故诉讼中的一个趋势。例如在美国,已有相当数量的医疗事故案件采用了《美国医学会医疗数据指南》等规范资料作为证据,包括原告用以作为指控的证据以及被告用以作为免除责任的证据。医学文献的证据价值日益受到法律界和医学界的重视。我国亦有学者指出:对于医学同行中已经达成共识的理论、观点,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相当于书证(这一说法是否恰当值得商榷),但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必须查证属实,必须与其他证据材料,包括其他学者著作中的观点相一致,才可作为定案依据。如果仅仅是个别学者的学术观点,或者是与其他学者的观点、文献内容有较大出入的,法院可以不作为定案的依据。
四、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运用问题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鉴定结论,无疑对于医疗事故的认定处理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如何具体看待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的问题上,目前存在不同的认识。有人认为,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是医疗事故罪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同时,鉴定结论是认定医疗事故罪的唯一依据,只有经“医鉴委”认定为医疗责任事故的,方可对行为人进行刑事追诉,未经“医鉴委”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存在医疗过失的,司法机关无权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另有人认为,“医鉴委”所做的鉴定结论,只是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对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诉讼并无必然的约束力,“医鉴委”的鉴定也并非认定医疗事故罪的必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