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解决:一种新的刑事诉讼目的观
肖仕卫
【摘要】现行刑事诉讼架构中广泛存在的与纠纷解决相关的制度与实践对传统的刑事诉讼双重目的论构成了挑战。回应挑战的途径是将纠纷解决提升为刑事诉讼目的。纠纷解决作为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基础存在于现行刑事诉讼中“加害人/被害人”的结构性主线和纠纷解决作为刑事诉讼目的对所有刑事诉讼利益相关者处境的改善之中。在刑事诉讼目的体系中,纠纷解决应当通过正当程序予以实现,并原则上以查明事实真相为基础。
【关键词】刑事诉讼目的;纠纷解决;被害人;加害人关系;正当程序;查明事实真相
【全文】
一、引言
刑事诉讼目的理论是刑事诉讼法学最为基础的理论问题之一。中国刑诉法学界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即开始涉猎这一题域,经近20年的研究,已经取得了颇为丰硕的理论成果,[1]惩罚犯罪的单一诉讼目的观已被摒弃,控制(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双重目的论已经逐渐成为理论界与实务部门的基本共识。
不过,正如学者已经指出的,尽管学界在刑事诉讼目的研究上已经取得一些成就,但总体上,关于这一题域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有待进一步深入探讨和研究;[2]陈瑞华教授更是在对刑事诉讼目的研究现状进行分析总结之后,直接指出相关研究存在着力不从心和难以深入下去的困境。[3]实际上,综观刑事诉讼目的研究的整个历程,不难发现自从李心鉴博士、宋英辉教授体系性的提出以控制(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为核心内容的刑事诉讼目的理论之后,学界尽管在人权保障的独立性、人权保障的内容、人权保障与控制(惩罚)犯罪的冲突与平衡等方面存在争论,但是几乎所有论者——无论是批评者还是赞同者——在刑事诉讼目的研究上都未实质性突破“控制(惩罚)犯罪/保障人权”这一基本框架。[4]
应当说,上述刑事诉讼目的研究的现状是难以令人满意的。“法学研究中的几乎所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都是研究方法问题。”[5]据此,笔者在全面阅读刑事诉讼目的相关论著后发现,一方面,几乎所有刑事诉讼目的理论都建立在国外理论和所谓“理论分析”之上,而缺乏对中国自身刑事诉讼实践的基本关照;另一方面,几乎所有论著都自闭于刑事诉讼法学的学科界限,而对相关学科如民事诉讼目的论的研究成果视而不见。在笔者看来,很大程度上正是这种“理论移植”基础上的“理论分析”方法以及研究视野的自闭,合力造成了目前刑事诉讼目的研究裹足不前的窘况。
有鉴于此,笔者在思考中国刑事诉讼目的时,尝试突破以往过于注重国外理论和“理论分析”的进路,并以中国刑事诉讼实践(包括立法和司法之实践)为研究素材,同时超越刑事诉讼法学的学科界限,将传统上属于民事诉讼目的论的纠纷解决引入研究视野。经此路径转换之后,笔者发现,中国现行刑事诉讼中实际上存在着不少与纠纷解决相关的制度与实践,并且传统的“控制(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双重目的理论难以涵盖和解释这些既存的制度与实践,从而形成了实践挑战传统目的理论的局面。对此,笔者认为不应当试图用理论去剪裁实践,而应当从实践出发反思并重构理论,因此非常有必要从实践中既存的纠纷解决角度思考中国刑事诉讼目的问题。本文的写作,即源于此一基于实践的问题意识。
二、实践挑战双重目的理论:与纠纷解决相关的刑事诉讼制度与实践
在民事诉讼目的理论中,纠纷解决说堪称主流学说。[6]抛开刑事诉讼的学科界限,以纠纷解决观中国刑事诉讼,不难发现,现行架构中明显存在着不少与纠纷解决相关的制度与实践。进一步观察,还可发现这些制度与实践实为传统刑事诉讼目的理论所难涵盖与解释。在具体描述与分析之前需要强调的是,本文的纠纷解决,乃指被告人(加害人)与被害人间纠纷的解决,不包括国家与被告人间争斗的解决。之所以作此区分,原因在于在刑事诉讼中,此两类冲突性质根本不同,且只有前一类与民事诉讼领域中的纠纷解决相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