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修正案对法定犯之修订
王玉珏;曲玉梁
【摘要】
刑法修正案立法模式已经并应该继续成为
刑法部分修改的常态模式,但对于法定犯的修改有待进一步完善。应当树立正确的立法导向和理念。在出现刑罚处罚早期化、重罚化倾向的当下,要坚守刑事立法基本原则,充分论证、详尽调研,考虑修法的必要性和有效性谨慎从事。妥善处理好
刑法与前置性法律的关系。如果某一行为确实具备刑罚处罚的必要性,考虑能否运用
刑法总则的基本原理解决问题或者通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加以明确。修法的首选并非在法典中直接增加或修改法条,而是尽量用足现有规定。此路不通,才考虑修法路径。提高刑事立法技术,完善法条内部关系,加强体系性研究,构建完整的
刑法体系;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合理运用空白法条,尤其是不完全空白法条;加强实证研究,加强立法的实用性与可操作性。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法定犯;前置性法律;不完全空白法条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自97《刑法》颁布施行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对刑法进行了9次修正,共颁布了1个单行刑法和8个刑法修正案。这些修改主要体现在对刑法分则的调整上,而对刑法分则的调整则主要体现在对法定犯的修改上。据笔者统计,14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或增加条(款、项)的方式对刑法分则79个条文进行了修正,约占刑法典全部条文的17.5%,占分则条文总数的22.5%。从条文分布情况看,分则中除了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未加调整之外,其余九章的条文都或多或少进行了修改或增加,主要集中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修正36条,占修正条文总数的45.6%;其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修改2条,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修改9条、第四章破坏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修改6条、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修改3条,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修改17条、第七章妨害国防利益罪修改2条、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修改2条、第九章渎职罪修改2条。可见,刑法修正的内容主要集中在经济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等领域,其中有些条文被反复修改,如第151条、第162条、第180条、第182条、第185条、第191条、第225条、第399条等8个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