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刑事审判的严厉性和不可挽回性也必须作为考虑因素。“刑事诉讼是公诉机关对公民进行最严厉的否定性评价的过程,其严厉性决定了在此过程中起诉方面强制力可能被误用或滥用的危险性和危害性……如果起诉的行为在其实施中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有失误,被起诉人受到的损害将是难以弥补和挽回的。”[23]单纯依靠检察官的自我约束与谨慎是不可能彻底保障被起诉人和被告的合法权益的。同时,“由于国际刑事法庭的规则和国际刑法的内容属于非常技术性和专门性的学科,一般人不可能对它有了解”。[24]为此,通过国际辩护律师获得专业的法律援助,才能有效保障其自身所享有的人权。而这一功能的实现,首要前提是国际辩护律师执业权利能够得到保护,特权与豁免得到承认和尊重。
总而言之,对犯罪行为,特别是严重侵害国际和平与安全和基本人权的国际罪行,通过有效的追究和审判,能恢复并保证国际社会的和平安定,以及使多数人基本人权得到应有的尊重。但如果忽视过程中对被起诉人和被告基本人权的关注,容易导致司法专横,政治因素主导司法判决的后果,从而在根本上危害国际社会的法制进程。
四、结 语
控辩双方力量对抗不对等的问题已经存在很长一段时间。在缺少特权与豁免保护的情况下,这种不对等尤为加剧。然而,从人权保护的角度看,国际辩护律师的职能豁免保护的给予是有充分理由的。一方面,有关人权保护的法律文件与法庭规约都明确了公平审判权和辩护权的享有;另一方面在法理根据上,人权保护理论为该保护提供了正当性支持。此外,前南国际刑庭与卢旺达国际刑庭上诉庭的决定对国际辩护律师职能豁免保护的确认,也将有助于对国际辩护律师执业保护体系的构建和发展。从更长远的角度看,这种豁免保护将推动国际辩护律师辩护质量的提高,推动其事业的发展,实现对被起诉人和被告人基本人权的有效保护,从而有助于推进国际社会的法制建设。
【作者简介】
朱奕锋,男,1988年9月14日出生于广东揭阳,中山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现于中山大学法学院攻读国际法学学术型硕士学位。
【注释】王林彬. 国际司法程序价值论.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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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籍法官R?ling在不同意见和学术著作中也对法庭审判程序方式表达不满。 "The Dutch Judge R?ling as well voiced criticisms of the manner in which the trial had been conducted, not however in his Dissenting Opinion, but in scholarly writings." ( B. V. A. R?ling and A. Cassese. THE TOKYO AND BEYOND , cit., at 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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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第35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