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保护人权的角度分析国际辩护律师职能豁免
The Analysis Of Functional Immunity Of Defence Counsel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朱奕锋
【摘要】近年来国际辩护律师在国际刑事司法机构上履行辩护职能而遭国家干涉的情形日益增多。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和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的法庭规约中均未明确包含国际辩护律师豁免问题的条款,这为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正常运作留下不确定因素。在国际辩护律师职能豁免问题上,两个特别法庭的审判庭与上诉庭均有着不同看法。通过分析国际性与区域性国际法律文件,探讨该问题的人权保护法理基础,国际辩护律师职能豁免应该得到承认。
【关键词】保护人权;国际辩护律师职能
【全文】
引 言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司法制度迎来了一个飞速发展时期”。[1]一系列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相继设立与实践,不断地补充并完善着法庭规约、证据和程序规则,“也不断推动着国际刑事程序设置的愈加合理”。[2]确保有关严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受到追究并被定罪量刑,是国际司法正义的应有之义。但是,由于所涉及罪行的严重性,以及政治因素干扰,国际辩护律师的执业问题难以得到相应的保障,从而致使被起诉人一方所享有的权利仅为一纸空文。[3]杨一平先生指出,“没有律师参与的辩护从根本上说是一种无效的辩护。”[4]为保障被起诉人和被告享有公平审判的权利,在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工作的辩护律师(以下简称“国际辩护律师”)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纵观两个特别法庭的规约,在特权与豁免保护方面,法庭、法官、检察官、书记员等均根据《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享有不同程度的保护,而国际辩护律师却并未明确包括在内。国际法院在1989年、1999年分别就该公约对特别报告员的适用问题提出咨询意见。2010年10月6日,卢旺达国际刑庭上诉庭认为国际辩护律师应受到法庭规约中有关特权与豁免条款的保护。2011年2月14日,前南国际刑庭上诉庭也表达了同样的看法。
国际辩护律师职能豁免保护作为一项重要权利,有助于保证职业独立性,监督司法机构正确裁判案件,保障被起诉人的基本人权,从而促进司法公正。然而,现有豁免保护体系的缺陷却未能得到学术界的应有的重视,全面、系统、深入的讨论尚付阙如。由此,本文试图从人权角度探讨律师职能豁免存在的法律依据与法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