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的法理分析
何文燕
【关键词】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法理分析
【全文】
我国的检察制度是在继承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检察工作传统,吸取历史上政治法律制度的精华,借鉴国外检察制度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尤其是参照苏联检察制度,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建立起来的。[1](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对检察机关作了专门规定,同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各项职权及行使职权的原则和程序等。从当时法律规定的内容看,检察机关的职权包括一般监督权、侦查监督权、审判监督权、劳改监督权、提起并支持公诉权、民事、行政法律监督权等,检察机关有权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参与民事诉讼。1979年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82年制定的宪法,都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不过,我国现行法律对检察机关的刑事公诉权方面有较全面的规定,但对检察机关提起和参加民事诉讼则没有明文规定,这不仅使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行使受到限制,而且导致对检察机关的公诉权认识的片面性。本文就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存在的根据和基础、民事公诉权的范围进行简要分析。
笔者认为,民事公诉权是检察机关基于国家授权或法定情形,代表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对某些民事公益案件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参与诉讼的权力。在我国,赋予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不仅有一定的理论基础,而且也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的理论依据
(一)民事公诉权是公诉权的应有之义
公诉权是检察权基本权能之一。公诉权是指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违反法律的行为提起控诉并出庭支持其主张的权力。公诉权的行使在本质上都是以公益为基础的,因而公诉权并不必然局限于刑事诉讼。公诉权理应包括刑事公诉权、民事公诉权和行政公诉权。[2]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以起诉等方式维护公益,既是以公权力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政治需要,也是以公权力保障人权和程序公正的社会需要。[3]只是因为刑事犯罪行为直接涉及国家政权和社会利益,严重损害或威胁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所以从国家和社会的实际需要出发,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必然以刑事公诉为主,在特定条件下才行使民事公诉权和行政公诉权。由于公诉权在本质上是以公权力为基础%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因此无论检察机关是提起刑事诉讼,还是提起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都是代表国家以行使公诉权的方式,对刑法、民商法、行政法、诉讼法等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的权能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