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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及其地位

行政相对人及其地位


毛晶晶


【关键词】行政相对人
【全文】
  

  大陆法系国家中“行政相对人”概念为广,不仅包括行政行为的直接针对人,也包括具体行政行为间接影响其权益的人,还包括行政立法(委任立法)所针对的人。在我国,也有学者认为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并在此基础上把行政相对人依据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个人相对人与组织相对人、直接行政相对人与间接行政相对人、作为行为的相对人与不作为行为的相对人、抽象相对人与具体相对人、受益相对人与侵益相对人等具体类型。笔者赞成学者的主张,认为行政相对人是行政管理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任何个人、组织如果不处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而处在其他的法律关系中,就不具有行政相对人的地位,也就不属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其中,一方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依法对对方当事人实施管理,作出影响对方当事人权益的行政行为,而另一方当事人则有义务服从管理,依法履行相应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有时是直接的,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有时是间接的,如行政主体批准公民甲在依法由公民乙经营的土地上盖房,该批准行为对公民甲的影响是直接的,而对公民乙的影响是间接的。


  

  对于行政相对人的总体地位而言,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是行政法的核心问题。在行政法中,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行政权力是贯穿所有法律法规的一条红线,一切行政法律法规说到底都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与行政权力的划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行政权力的总体状况和关系,决定了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中的总体地位。在行政法中,行政相对人权利与行政权力,既存在矛盾又有统一的一面。


  

  (一)行政相对人权利与行政权力存在矛盾表现在行政立法中,如果立法者贯彻权利本位原则,行政相对人将获得充分的权力及保障;如果立法者贯彻权力本位原则,则会恰如其反。因此在行政立法中,行政相对人权利与行政权力两者存在这此消彼长的关系。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首先是作为自由权和财产权的主体与作为公权利主体的行政主体形成对峙,处于防御者地位。行政权力具有自我扩张的内在本能,当其扩张超过法律的界限时,就会侵犯行政相对人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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