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相对人权利与行政权力的统一表现在:首先,公民权利(在行政法中体现为行政相对人权利)是行政权力的源泉:在法治国家,法律是行政的前提,“无法律即无行政”,依法行政是行政法治中的帝王条款,也是其真正灵魂之所在,法律性是近代行政乃至现代行政的基本属性之一。而法律是民意机构通过的,是民意的体现,是公民权力的体现。其次,行政权力是维护公民权利的重要手段:行政权力的最终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力,在现代法治国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劳动权、经济参与权、社会保障权、文化教育权以及环境权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权利逐渐成为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所拥有的基本权利重要内容,行政权力更是为维护公民的社会权利而存在。
(三)对此地位笔者的想法
对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过程中的具体地位,不得不引人深思: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过程中的具体地位,是可以通过在此过程中的各种权利体现出来。在近代法治国家,制约行政权力的方式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即以立法权和司法权来制约行政权,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这一依靠事后的司法监督是可以控制行政权对公民的侵害的,但是随着资本主义向垄断的发展,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的日益复杂,行政权的严格限制已不适应社会的稳定和持续发展,于是行政权一改“守夜人”的地位,不但干预经济,而且介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行政权的扩大,虽然给社会成员带来了福利,但同时也对其自由权力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也是显而易见的,比如城管在所谓的行政执法中,并不是所谓的用教育性的方法,也不是与小商小贩进行交流,而是不分青红皂白,直接上去打翻所有的物件,或者直接将其完整的搬运到车上没收,却没有想到这可能是那些行政相对人赖以生存的依靠。或许这种处罚还是轻的,因为并没有实质侵害到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在社会中,所谓行政执法的城管却经常对行政相对人拳打脚踢,而对于这些,人们也已经是司空见惯。正是这样,使得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距离也就越来越远,这样的社会要怎样去发展,成了一个很大的问题,所以如何提高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如何使行政相对人更好的行使实体性权力(主要包括政治权利、自由权利和社会权力即受益权利)和程序性权力(主要包括申请权、参与权、知情权、听证权、申辩权、申请回避权、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监督权、行政救济权和司法救济权等)成为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权力、完善我国行政法体系新的重要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