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如在就业领域。2002年蒋韬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录用行员规定身高条件案,凸显就业领域中的身高歧视非常普遍。2006年杨世建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拒绝35岁以上公民报考公务员案,则说明年龄歧视在我国已然到了不得不“反”的程度了。2007年黄元健诉国家大剧院户籍歧视案,不过是在我国俯拾即是的户籍歧视的一个典型罢了。在我国由政府财政出资、冠以“国家”之名的机构不是为全国人民而仅仅只为一部分人乃至个别地区的特定群体提供就业机会的歧视案例可谓所在多有、司空见惯。
当然,在就业领域,在我国最普遍的或许还是残疾和健康歧视。根据平等原则的要求,所有人,无论是残疾还是有健康问题,在生活和工作的所有方面均享有平等的权利、机会和待遇。平等待遇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发展其个人能力并作出选择,而不会因某种残疾或身体健康状况而受到成见、臆想或偏见的束缚。但在我国无论是肢体损伤、感官损害等残疾人还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乙肝病毒携带者等所谓身体健康有问题者,在求职就业时都难免会遭遇到种种显性或隐性歧视,难以甚至完全不可能获得平等待遇。在这方面,最该检讨的应该是当下被称为“国考”的公务员录用考试。对于残疾人或身体健康有问题的人士来说,多数行业的公务员录用考试都是大门紧闭。如此大面积的政府公务员录用上的公然歧视在法治平等成熟国家是非常罕见的。更重要的是,这种来自国家政府的歧视会产生不可估量的多米诺效应,带动甚至鼓励其它行业领域在招录职员时以残疾或健康作为审查标准。逐步消除公务员招录时的残疾和健康歧视,实乃我国反就业歧视的重中之重。
再如在医疗领域。我国的医院和医生绝大多数集中在城镇尤其是大中城市。生活在农村、占我国人口一半以上的农民在治病救助和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城镇人口相比,差别之大几如宵壤云泥。如此不公平的城乡二元医疗体制已经构成了一种社会结构性、制度性歧视。对一个国家而言,社会结构性或制度性歧视是最难“反”的。然而为了不断改善我国农村和农民的医疗状况,使我国农民亦能获得较好的医疗条件和救治水准,我们不能不将这种至为艰难的反歧视进行到底。毕竟,就社会总体财富来说,哪怕是在非常偏远的农村,建立具有先进仪器设备的医院、输入具有正规医学教育及临床经验的医生,这并非不可能。现在的问题仅仅在于财富如何向农村和农民分配。
面对幽灵一般无处不在的各种歧视,我们的一个基本认知应该是:免受歧视已然是一项基本人权。自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2条规定“任何人都平等地享有该宣言所规定的所有权利和自由,不得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而受歧视”开始,免受歧视就在世界范围内正式成为一项基本人权。与之相适应,反歧视成为联合国和各国的一项基本义务。《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儿童权利公约》等联合国制定的反歧视核心人权条约,我国都已签字并批准。现今问题在于如何将这些文字承诺转化为见诸行动的、来自国家政府的“躬行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