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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不认罪案件办理机制之实证研究(上)

  

  统计分析发现,相对于认罪案件而言,样本不认罪案件有如下值得注意的特点:


  

  其一,不认罪案件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多于认罪案件。统计发现,不认罪案件侦查阶段平均收集证据55.4份,认罪案件只有32.6份。其中的差距可能源于不认罪案件所收集的证人证言、书证与物证更多。由表1可知,不认罪案件的证人证言、物证与书证的总数分别为130份、240份、26份,案均分别为13份、2.6份、24份,而认罪案件在这两方面的情况是58份、131份、13份,案均为5.8份、13.1份、1.3份。两类案件侦查阶段所收集证据的构成比例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这一点(参见表1)。


  

  其二,不认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接受讯问的次数要多于认罪案件。统计显示,不认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平均被讯问的次数是5.57次,而认罪案件只有4.46次。另外,10件不认罪案件中没有所谓的“零口供”案件,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中都作了陈述。不过,这些陈述基本属于犯罪嫌疑人的辩解,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不大。


  

  其三,不认罪案件的辩方在庭审中辩护更为积极。在不认罪案件中,有8名被告人对54份证据提出了异议;而认罪案件中只有2件案件的2名被告人对6份证据进行了质证。律师质证的情况差别也很大。5名不认罪被告人的律师共对80份证据进行了质证,平均质证16份;而在认罪案件中只有2名律师对5份证据提出了质证意见,平均质证0.71份。积极的辩护活动还反映在举证方面。统计表明,5名不认罪被告人的律师共举证37份,案均7.4份,但在认罪案件中没有律师举证。还值得一提的是,这5名不认罪被告人的律师均做无罪辩护,其中2名律师做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另外3名律师则从定性的角度进行无罪辩护。


  

  其四,不认罪案件的上诉比例高于认罪案件。11名不认罪的被告人中有4名提出上诉,上诉率为36.36%,在认罪案件中,虽然有1名被告人上诉,但只是对附带的民事判决部分提出上诉。不过,所有的上诉二审均维持原判。


  

  三、不认罪案件办理状况的考察:与认罪案件的比较


  

  (一)审查起诉环节


  

  由于被告人否认犯罪事实或提出自己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证据之间形成印证的可能性降低。同时,实践中法官对不认罪被告人定罪的谨慎(注:有研究表明,即使案件的间接证据能够达到充分标准,但在欠缺被告人口供的情况下,法官依然有可能不敢定罪。参见阮堂辉《证据锁链的困境及其出路破解——论间接证据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独立定案功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年第4期)。),也使得不认罪的庭审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相对于认罪案件而言,不认罪案件审查起诉的工作量应该更大,审查的细密化程度相应更高。这可以从审查起诉的时间资源耗费、讯问活动与证据使用情况等三个方面进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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