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中国企业在利比亚的设备和资产,利比亚交战双方负有进行适当保护的国际法义务,利比亚同许多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条约都规定了这一义务,国际法院和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在许多案件中也都确认了东道国保护外国投资的国际法义务。有的中国企业在撤离前为防止损失的扩大也做了大量的善后工作,如向利比亚业主和供应商移交部分机器设备和建筑材料、将重要文件进行妥善存档、安排有关人员看守设备和资产等。据4月12日《参考消息》报道,还有一些利比亚当地人主动看守中方工地,防止工地设备、资产被盗抢。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中国企业的损失。
中国企业还十分关心人员撤离产生的费用,并且将这一费用作为损失的一部分计算。对于投资者因东道国政治动乱、战争、骚乱或内乱产生的撤侨费用损失能否追回,可以依据一般法律原则来分析。投资者之所以中止项目、撤离相关工作人员,是为了防止更大的损失和风险,特别是有关人身安全的风险。在此种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主张,这种损失是因东道国未能履行保护外国投资和外国人的国际法义务而直接造成的,并且这也符合国际法所认可的“防止损失扩大”这一原则。
还有人将利比亚两家银行向中国一些银行提出的11笔保函延期要求所涉及的4.97亿美元也计算在中国企业的损失内,这是一种不正确的算法。履约保函是指银行应承包方(申请人)的请求,向工程的业主(受益人)做出的一种履约保证承诺。如果承包方日后未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所承建的工程,则银行将向业主方支付一笔约占合约金额5%~10%的款项。由于此次突发性事件导致中国企业的工程项目中止,利比亚银行提出保函延期请求是可以理解的,但这并不是意味着中国银行应支付保函金额。如果在保函延期内,中国企业按质、按量完成所承建的工程,则银行就可免责。即使银行应利比亚银行的付款要求支付了保函金额,中国企业只要证明自己在履约过程中并没有任何过错,它仍可向利方业主追回这笔款项。
就上述情况来看,中国企业在利比亚的实际损失并非像一些报道中所说的那样严重。实际上,对于尚未完成的项目,仍有继续进行的可能。利比亚《民法典》规定,在发生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且互不负赔偿责任。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是短期的,双方当事人可在事后继续履行合同,并且合同期限相应顺延。如果当事人认为合同中止已造成严重的、不能忍受的损失,他也可请求撤销合同。因此,在利比亚国内局势稳定后,中国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撤销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