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立法的发展历程检讨
高荣林
【摘要】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国家对知识产权制度的不同需求导致了知识产权立法精神的不同。在萌芽时期,其强调的是国家利益;在产生、发展阶段,其强调的是个人利益;在完善时期,其强调的是社会利益;而现阶段,其强调的是全球利益。本文将对知识产权法发展的不同阶段进行检讨,以期望对知识产权的后续立法有所助益。
【关键词】萌芽;发展;完善;检讨
【全文】
一、知识产权的萌芽的立法以国家利益为重
关于知识产权的产生,学界熟知其并非产生于私权,恰恰相反其产生于封建社会的特权。虽然有学者考查知识产权历史后认为在古代中国和中世纪的欧洲就有知识产权的保护的例证,如有学者认为:“北宋代历史著述《东都事略》在初本目录页上附有一方牌记,上书‘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覆板’字样,这是迄今发现我国最早(或许也是世界最早)的印刷出版专有权保护的一个例证。”[1]2915世纪末,威尼斯共和国授予印刷商冯.施贝叶在威尼斯印刷出版的专有权,有效期5年。这被认为是西方第一个由统治政权颁发的、保护翻印之权的特许令。在此之后,罗马教皇于1501年,法国国王于1507年,英国国王于1534年,都曾为印刷出版商颁发过禁止他人随便翻印其书籍的特许令。1556年,英国的印制图书的自由被取消。当时对新教徒进行迫害的英王玛丽一世,为了控制舆论而颁布了《星法院法》,批准成立了钦定的“出版商公司”,规定一切图书在出版之前,必须交该公司登记;非该公司成员则无权从事印刷出版活动。对于违反这项法令的,将交给“星法院”惩办。而哈佛大学法学教授安守廉在论及中国版权历史时却说:“从中国至今人们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的事实,可推知中国自古就未曾有过知识产权(尤其是版权)的保护。中国古代有过的,仅仅是帝国控制观念传播的努力,绝不能把这当作版权来对待。”[2]李雨峰教授也认为:“在特权出著作时期,各国皇室给予保护的对象包括祈祷之书、学校用书、历书、预言之书、圣经等,只有经过当局批准的作品才受到保护。这种通过作品内容来界定著作权保护对象的方法反映了皇室控制舆论维护帝国意识形态的企图。”其实,英国皇室授予的这种“翻印特权”又何尝不是在控制思想的传播,维护其专制统治呢?因此,封建皇帝或国王虽然给出版商一些“钦定的印刷翻印权”,但是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其专制统治,禁止新思想的传播,并以此来增加税收。所以这种“钦定的印刷翻印权”决非现代意义上的著作权。
商标最早也起源于我国,据学者考证:“一定标识用在商品包装上,有目的地使消费者认明商品来源,不仅有文字记载,而且有实物流传至今的,恐怕仍旧要推我国宋代山东刘家‘夫针铺’用的‘兔’标。”[3]1601736年,苏州府长州县布商黄友龙,冒用他人布疋的‘牌谱’,地方政府把禁止这种冒用行为的禁令刻在石头上,以昭示公众。这反映出地方政府对行会回归通过权利给予的支持。而在英国,面包房和银匠有义务在自己的制品上标出记号,作为一种强制性规定是出现在13到14世纪。在德国,开始与商标沾边的,竟然是古登堡采用活字之后的印刷品——看来两种知识产权在西方的起源真有一定缘份。那是由于当时印刷出版者们竞相使用活字印刷术,而印出的同种书籍(如圣经)装帧、质量各异。为了在市场上把自己质高的印刷品与他人质低者分开,以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部分印刷出版者开始把一定标识作为其制品书面装饰的一部分,印刷出来。郑成思教授认为,“在商标领域,商标保护则恰恰起源于行会控制。而这种行会控制则又被君主或其代表作为一种特权加以确认。”[3]160所以商标起源于行会的垄断、追究行会成员产品责任以及国家对行会控制的需要,此时商标体现出来的更多的是责任和义务,而非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