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保单载明新车购置价为20万元,车损险保险金额也为20万元,也即表明保险金额是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的,保险条款对“新车购置价”是这样解释的“是指本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对“实际价值”是这样解释的“是指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期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率按本条款所附折旧率表的规定确定”,因为车辆使用后均存在折旧的问题,因此,可以确认本案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也即本案赔款=出险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因本案办事处投保了不计免赔附加险,因此,本案赔款就等于出现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按照保险合同的解释,出险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期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因此,要计算车辆出现时的实际价值,首先应确认“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的金额。有人认为新车购置价是指投保人购买新车(含车辆购置税,下同)的金额,有人认为新车购置价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第一次签订保险合同时对车辆约定的金额,该笔金额一般低于投保人购买新车的金额,比如本案投保人购买新车的金额为263226元,但签订保险合同时对新车购置价一般约定为260000元。以上两种观点都是错误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单上新车购置价是指本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本保险合同”也即表明新车购置价是指在签订最近一份保险合同时同类型车辆的市场价值,而不是第一次签订保险合同时的购买金额或者约定金额。保险合同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汽车市场推陈出新的频率比较快,5年前值30万元的新车,5年后在新车市场上可能仅值25万元左右了。需要特别提醒的是,5年后新车购置价少了5万元不是因为折旧的原因(因为都是新车,不存在折旧的问题),而是因为产品更换频率快的原因。本案2010年8月16日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时,新车购置价为20万元,表明2006 年值26万余元的帕萨特,在2010年时其新车仅值20万元。也就是说,在双方最近一次签订保险合同时,被保险车辆在汽车市场上的新车价值仅为20万元,该笔金额减去使用月份相对应的折旧额后就是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的月折旧率为 6‰,不难得出本案被保险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20万元(新车购置价)-20万元(新车购置价)×53个月(使用月数)×0.6%(月折旧率)=136400元。综上,第一、第三种观点均是错误的,第二种观点才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