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保险条款中的“新车购置价”?
谭卫山
【摘要】保险条款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签订保险合同时与被保险车辆同类型车辆的新车市场价值,而不是被保险人首次购买新车的市场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汽车市场产品快节奏的更换,新车购置价也随之变动,该变动并不是车辆折旧因素造成的。
【关键词】新车购置价;保险金额;实际价值
【全文】
一、案情简介
2006年8月3日,某省驻深圳办事处购得一辆帕萨特轿车,含车辆购置税共计263226元。2007年8月20日,其向深圳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商业三责险、不计免赔险等,其中新车购置价一栏填写22万元,车损险的保险金额为22万元。2008年8月12日,该办事处办理续保业务,新车购置价一栏填写为22万元,车损险保险金额为22万元。2009年8月17日,该办事处再次办理续保业务,新车购置价一栏填写为20万元,车损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2010年8月16日,该办事处再次办理续保业务,新车购置价一栏填写为20万元,车损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2011年1月14日,该办事处员工郝先生驾驶该车行驶在西部沿海高速公路时车辆发生自燃,导致车辆全部烧毁。该办事处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经核损后承诺赔偿136400元,该办事处认为其为车辆办理了足额保险,保险公司应赔偿194000万元。
二、观点争锋
第一种观点认为新车购置价为263226元,至事发时已使用53个月,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每月折旧率为0.6%计算,保险公司应赔偿该办事处263226元-263226元×53个月×0.6%=179520元。
第二种观点认为新车购置价约定为20万元,至事发时已使用53个月,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每月折旧率为0.6%计算,保险公司应赔偿办事处200000元-200000元×53个月×0.6%=136400元。
第三种观点认为2010年8月16日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新车购置价其实是车辆折旧之后的实际价值,事故发生距最后一次投保仅5个月,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每月折旧率为0.6%计算,保险公司应赔偿办事处200000元-200000元×5个月×0.6%=194000元。
三、律师分析
保险公司最终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应该以保险合同的约定为标准。本案车辆发生全损,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即:赔款=出险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即:赔款=保险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因此,要计算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额,首先应确认保险金额与出现当时车辆实际价值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