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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学研究范式的本土化转变

犯罪心理学研究范式的本土化转变



——寻求与传统中医理论的对话

潘佳


【关键词】犯罪心理学
【全文】
  

  犯罪心理学一词最早出现于1790年德国人明希编写的《犯罪心理学在刑法制度中的影响》;而最早以犯罪心理学为书名的著作是1792年德国人绍曼编写的《犯罪心理学论》。我国犯罪心理学的建立和发展,是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始的。[1]


  

  作为一门交叉学科,犯罪心理学研究罪犯的心理,意志,情感,心理性格等要素。是从心理到行为的考察过程。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已经广泛应用犯罪实务。说到底是为了解决什么原因导致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


  

  广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除包括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之外,还包括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如预防犯罪、惩治犯罪以及教育改造罪犯的心理学问题;还包括有犯罪倾向(即尚未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的心理和刑满释放人员的心理;还包括被害者心理、证人心理、侦查心理、审讯心理、审判心理以及犯罪的心理预测等等。简单地说,广义的犯罪心理学既研究犯罪人的心理和行为,又研究与犯罪作斗争的对策心理学部分,即被认为是司法心理学的有关内容。[2]


  

  犯罪心理学,实质上是心理学在犯罪事务上的应用,也是心理学的分支,研究的基本内容除了是犯罪学的内容,研究方法,基本原理与研究规律与心理学没有差异。无论是美国犯罪学家E.H.萨瑟兰1939年在他所出版的《犯罪学原理》,还是德国精神病学家K.施奈德在1940年出版的《精神病质的人格》一书,都是从心理到行为的研究过程。这中间还要分析情绪,性格,动机,目的,本能,气质需求等等主观要素,以及行为所产生的社会条件和社会环境,并加以整合。[3]


  

  实践中,中国学者大多从犯罪者的犯罪行为产生的社会环境着手分析,得出是环境造就了心理,影响了行为,并从家庭到社会对各种环境进行“全面”分析。这种看似周全的逻辑推理实则极为片面。尽管其中又不乏深刻的情绪,意志,情绪等等主管考量,并应于复杂的数据,模型,统计,乃至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理论”予以佐证,也是不周全的。问题出在哪了,在笔者看来,没有充分考虑犯罪者最重要的物质实体----身体。美国犯罪心理学家提特斯曾经谈到说:“我们的犯罪心理学研究只有依靠生物学家、精神病学家、内分泌学家、脑电学家等的共同努力才能面目一新。我们应当与当代最新的生理学、医学科学、心理学的成就相结合,那么我们的犯罪心理学就能以崭新的姿态,在20世纪末之前出现”。 [3]尽管如此,时至今日即使在欧美等发达国家,我们还没能看到西医和犯罪心理学的广泛对话,也很少看到犯罪心理学对罪犯进行普遍性的健康与疾病档案分析,并进行信息归纳和资料整合,全面分析疾病和心理的关心。当然也有个案研究,主要针对生理心理等严重缺陷的个案。总体而言,世界范围还没能实现和身体结合的研究范式。简单的说,研究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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