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协调适用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协调适用



--兼对晚近有关解释的批判解

On the Harmonized Application of the Provision of Limited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Subject


林维


【摘要】刑法17条第2款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本身存在不周延性,结合刑事立法解释和刑事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其中法律适用问题更加突出。应运用实质合理性和形式合理性原则探讨其协调作用,并由此协调晚近刑事立法和刑法解释的关系。
【关键词】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刑法立法解释;刑法司法解释
【全文】
  

  同1979年刑法14条第2款相比,1997年刑法17条第2款对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其明确性是毋庸置疑的,但这仅仅是相对而言。明显的事实是,刑法修订后,有关该款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应接不暇。(注:这些文件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字(2002)12号)、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2003年4月18日),以及直接相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年2月13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等。)在较短时期内,某一规范需要如此繁多的解释,而这些解释又仍然无法完全平息现有争论或者覆盖将有的可能争议,剪不断,理还乱,这种错综复杂的关系更加凸显出目前刑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一般性痼疾。本文试图以协调实质合理性和形式合理性的态度,对此作出使刑法规整范围尽可能合理化的解释。同时,以该“解释事件”为背景,简短分析刑法解释体制中存在的某些问题。


  

  一、相对刑事责任年龄范围适用中的问题


  

  刑法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该规定已经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争议大致如下:


  

  1.对于包含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形,应当如何定罪?实施其他行为但致人伤残、重伤或者死亡,刑法规定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的情形,例如刑法247条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和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第333条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等情形,属于转化犯。对此,固然存在主观的判定问题,但是在相对刑事责任年龄者实施前述行为时,由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的独立性,同时由于刑法的转化性规定,即依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因此认定其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并不存在争议。


  

  在实施其他犯罪过程中,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例如刑法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并实施杀人犯罪的”,刑法321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犯罪行为的”,由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与前罪相对独立,而刑法一般规定对上述行为进行数罪并罚(例如刑法321条第3款的规定),因此相对刑事责任年龄者实施前一行为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无疑仍可以单独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