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权的一些思考
冯丰
【关键词】环境权;思考
【全文】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以及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逐渐地注重自己的生活品质,无疑每个人都渴望在优美的环境下生活,但是长期单一以经济为指向的发展导致我们的家园遭到了污染和破坏,于是人们产生了关于环境的忧患意识,开始注重起对环境的保护,环境权这个概念就在这个时代应运而生。人类作为能动的主体,可以在自己意识的指导下改造客观世界,但与此同时这些改造客观世界的行为也应当是建立在尊重整个自然界客观规律的基础之上的,这样才能更加有利于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同时笔者在这里呼唤:“让蓝天白云永驻,愿绿水青山长留。”
一、环境权能否成立?
环境权,从语义上理解可以理解为“环境的权利”和“对环境的权利”,笔者较赞同后者。首先,把环境权理解为“环境的权利”,将环境置于人类同等的地位,虽然体现了人类对环境的重视,但是环境本身根本无法表达自己的意识来拥有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就此来看,环境如何能成为环境权的主体?环境本身并不能向人类一样能动地客观地改造这个客观世界,而我们所谓的环境的权利最终也将会是人类自己给环境构建的一些权利罢了。就此来看,环境权的享有者只能是人类,而人类作为权利的享有者也要尽到自己的义务,去保护环境使之更有利于人类整体的发展,这些要归结于人性自私论的思想。反之,如果人类本身能够意识到为了长远的发展,能够更好地使用环境权,则会有利于整体的发展。
关于环境权能否成立的争论中,始终存在着“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笔者更支持前者。对于“肯定说”中存在的几种学说,笔者比较赞同人权说。这种观点认为公民的环境权是一项人权,或是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人类作为整个生物圈最高级的动物,可以运用自己的智慧来改造自然,利用自然,环境权应属于公民的一项人权,但与此同时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环境的恶化也是时刻在警告我们不要以为地只向环境索取,我们也要保护好环境,履行相应的义务,从而促进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环境权不仅属于我们当代人,它也属于后代人。
二、环境权的法律属性
一位学者提出,环境权是一种公益性权利。笔者比较赞同这种观点。在1970年4月22日美国举行了首次“地球日”活动,首次“地球日”纪念活动激发全民对环境问题的思考。人类作为自己家园的组成成员,每个人都有责任为自己所赖以生存的环境尽自己一份义务,在享受环境所赋予我们的资源的同时,人类也应当为保护环境尽自己的一份力量。如果我们所生活的家园遭受了环境危机,我们的人身和财产必定会遭受巨大的损失。“生于忧患,死于安乐”,我们不应该因为眼前安逸的生活而不顾后果的为所欲为,应该顾全大局和长远的发展,不仅仅是各个国家应当介入到保护环境之中,同时每个公民也应当参与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