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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权的一些思考

  
  环境权的主体是人类,这种权利应不仅仅是包含人类有利用环境的权利,同时人类也有保护环境的权利。保护环境的权利落实到实处,指在每个国家公民都可以行使自己的环境权,享有环境决策参与权等,而对于公民这些权利的保护也是为了实现社会或人类的公共利益或公众利益。这作为一个终局目标来看,体现了环境权的法律属性。笔者认为,每个人作为环境权的享有者,环境作为一个整体,每个人在行使自己的环境权时也应当顾及到他人的权益,但同时如果每个人都能遵循客观规律合理地行使环境权并且尽到自己保护环境的义务,那么人类作为环境权的享有者将会得到更多的收益。
  
  三、环境权的保护
  
  人类的家园需要人类自己来保护。针对环境现状,人类必需采取行动去扭转环境向更加恶劣发展的趋势。首先,立法上,不仅仅要在宪法和其他法律中体现出对环境权的保护,笔者认为环境权应当有自己的法律,这样环境权才会更加具体的被人们所认知,更加系统。以往的环境权在人们人之中是“一篮子”权利,范围不明确,包括的具体权利繁杂,没有具体的标准,所以有关环境权的法律应当在人们的呼声中产生,虽然这部法律的产生式困难的,探索的道路是艰难的,但是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这部法律确实必须的。其次,行政上,国家各行政机关应当保证公民能够行使自己的环境权,参与环境保护的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利。公民作为环境权的主体,有权利参与到环境的保护中去,只有这样的活动才会增加公民的集体责任感,有利于树立全民的环境意识。再次,司法上,应扩大行政和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建立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以环境权为诉讼理由的判决遭到了否定,如将宪法关于环境权的有关规定解释为程序性的规定或纲领性的规定,认为不能根据这些规定直接取得具体的环境侵害请求权以及原告不符合诉讼主体资格等等。这些都不利于公民环境权的行使,他们不能参与到环境的保护中去,在对于环境权这个问题上国家在行使公权力进行保护的同时也应当重视公民亲自行使自己的环境权。
  
  四、结语
  
  环境权是在社会发展的推动下产生的,是时代的进步。但是我们也应当认识到人们对于环境权还没有足够的重视,这将是我们在以后的探索发展中所应努力提高的,只有当公众都苏醒时,一种意识才有可能逐渐深入人心,从而实现全民意识。我们所渴望的是我们和后代都能幸福快乐的生活,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为之而努力,人人迈出那么一小步,蓝天白云会永驻,青山绿水会长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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