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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众参与机制的法律保障

我国公众参与机制的法律保障


李昕


【关键词】公众参与;法律保障
【全文】
  

  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提出,“要着力建立健全体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要求的决策机制,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强调发挥和保护公众参与公共决策的积极性。作为一种制度化的民主机制,公众参与是指在制定公共政策或进行公共治理时,由公共机构以特定的方式,从公众获得信息,听取意见,并通过反馈、互动对公共决策和政府治理产生影响的各种活动。作为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方式,公众参与的实质在于通过决策者与利益相关人之间的双向沟通,实现决策合理、利益协调。在我国,随着权利诉求与主体意识的不断强化,公众参与公共事务决策和治理的愿望和需求日益高涨,因此,如何健全公众参与机制成为我国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实现公众参与的制度化是加强、改进政府工作的手段,是实现有效公共管理的重要途径。目前,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正历革新,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将其作为政府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不仅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结果,而且是改革的促进手段。公众参与的制度化意味着政府与公众交流互动平台的建立,这将使得行政改革由自上而下的推动转变为双向互动,从而有利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模式。同时,通过公众参与增强公共决策的透明度,从根本上改变了政府传统的获取民意的方法,促使政府的决策、治理活动由“封闭”走向“开放”,增强公众在公共决策和治理过程中的主导作用,有利于实现对公共权力有效制约,提高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正当性。


  

  公众参与的制度化是保障公众权益,优化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的必要手段。公众参与有利于加强公民的主体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正确引导公众积极而有序地参与社会公共生活,并通过参与者的博弈,实现社会各种利益的平衡和协调,提高公众对公共政策的认同感,从而有助于消除公共政策的执行障碍,使得公共政策具有更大的正当性和可执行性。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一直强调“公民的有序参与”,并把它作为推进中国特色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六大提出:“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并要求“各级决策机关都要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建立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等”。党的十七大报告更加明确地指出:“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原则上要公开听取意见”。各地方亦在探索、建构公众参与机制方面作出努力,如广州市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2008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2009年1月23日开始施行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开放式决策程序规定》,对公众参与作出法律规制,成为保障公众参与的制度范本。此外,作为一种制度化的公众参与方式,各种听证会在我国已为公众所熟知,而北京圆明园湖底铺膜事件、厦门PX项目事件、上海磁悬浮争议等一系列事件,更被视为是公众积极参与、影响公共决策的成功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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