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修改的宏观思考
陈卫东
【全文】
从本文的标题可以看出笔者对于刑事证据立法的基本态度,即中国的刑事证据立法应当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一个部分而非制定统一的证据法。⑴在有限的篇幅内讨论刑事证据立法这样一个重要议题是一个富有挑战性的课题,下文试图围绕笔者关心的证据制度修改的宏观问题展开讨论,以求教于学界方家。
一、刑事证据制度修改的方法论问题
“改革者们必须谨慎!”⑵这是当下在国内诉讼法学界影响广泛的达马斯卡教授⑶在论及证据制度移植时提出的谆谆告诫,在谈及中国的司法制度时达马斯卡教授指出“中国的司法制度和司法理念与西方是如此的不同,以至于任何带有西方特殊性印记的话语都碍于我们理解那里的司法。”⑷达马斯卡以一个他者的眼光,以一个比较法权威的眼光审视着制度移植可能“给受体带来的严重张力”,⑸这给笔者以诸多启示甚至感慨,综观当下的诉讼法学研究,尤其是我们的证据法学研究,我们会发现诸多文章都是在试图从域外引进并构建相应的制度,⑹笔者并非反对制度移植,只是怀疑这样一种缺乏对实践深刻体悟的研究能在多大程度上给我们以智识上的帮助,笔者甚至对其中的大量论述对知识增量是否有贡献存有怀疑。
尽管学术研究对于司法实践的关注不够,但刑事司法改革中的证据制度改革依然如火如荼,各地出台了诸多证据改革措施,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早在2001年就出台了长达149条的《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刑事审判证据和定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等。在笔者看来,地方司法实务部门推出的这些证据改革举措存在诸多合理成分,对此,笔者主张刑事证据制度在修改过程中应当广泛吸收实践中的有益经验,而非闭门造车或者单纯的制度移植。尽管司法改革的主体适格问题甚至司法改革的合法性、合宪性问题引起了诸多争论,但我们不能否认各地司法改革对于刑事证据立法所带来的积极影响,甚至有的地方出台的相关规范就明确宣示以“规制权力滥用,保障人权”为目的,⑺并且,各地自发推出的证据制度改革与试点推动了全国范围内的制度竞争甚至自觉改革。
当然,司法实践给我们提供的并非全是有益的经验,其带给我们更多的是困扰司法实践并亟待解决的问题。综观当下的刑事证据法研究,我们会发现其中大量的论述对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证据问题漠不关心,导致我们的刑事证据法研究回答不了司法实践给我们提出的种种问题。当然,有学者深刻地指出其根本原因在于中国法学本身发生的一种“总体性”的范式危机,它使得中国法学所提供的并不是中国自己的“理想图景”,而是一幅“移植”进来的、未经批判的、以西方现代性和现代化理论未依凭的“西方理想图景”。⑻笔者认为,解决中国的问题首先应当回归中国的法律实践,从中国的司法实践出发,我们的法学研究应当转变为从实践出发的社会科学,我们的立法工作应当转变为从实践出发的科学立法。就当下迫切的刑事证据立法来讲,通过深入观察司法实践我们才能更深刻地感受到刑事证据立法需要迫切解决哪些问题,我们才会发现司法实务部门在证据运用方面所存在的诸多困扰将来科学的证据制度建立的“潜规则”,唯有了解制约科学、合理的刑事证据制度建立的“绊脚石”,唯有了解中国问题发生的内在因素,我们才能制定出契合中国实际乃至具有前瞻性的证据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