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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界限问题

  
  我们究竟接受了什么?让我们暂时放下这个问题,换一个相对简单的问题。当一个父亲教导一个孩子见到同班的小朋友要问好的时候,实际上他想说的是“良好的礼貌是一个公民的道德素质”。因此实际上这位父亲想看到的并非孩子机械地遵循上述的要求,而是体会到这个要求背后的道德要求,他能够在别的环境中选取意味着良好礼貌的行为进行自我学习和运用。这并非是一个简单和无聊的例子。通过这个例子我们会发现两个相互关联但是并非完全重合的层面:第一个层面指向具体的行为,即“见到同班的小朋友要问好”;第二个层面是通过对于第一层面具体行为的反思意识到的,即“践行良好的礼貌”。第二个层面实际上是对第一个层面的进一步反思,即我们通过追问我们究竟“接受”了什么而达到的。通过推进我们对于行为的理解,我们意识到究竟这个行为背后的理由究竟是什么,发现了作为这条行为规范规范性来源的道德理由。我们所接受的应当是这条根本的道德理由,而非具体的某个行为,相对的,这条道德理由将成为批判相关具体的行为是否还适合的一个标准。

  
  我们通过追问规范的规范性来源,发现了其背后进行支撑的道德理由。什么样的理由最佳的证成了相对应的规范,这条道德理由就是这条规范的规范性来源。毫无疑问现在的问题就转化为,法体系中的什么样的道德理由最佳的证成了聚众淫乱罪的规范,使之具有法律规范性?显然,法律所要求我们的并非是“机械的聚众淫乱罪”,而是“基于最佳理由A下的聚众淫乱罪”。显然,当法官判断换妻行为是否属于聚众淫乱罪的时候,就需要基于这个道德理由A,而不是别的道德理由。

  
  在这里师兄认为法官接受刑法的正当性是不需要理由的,因此在针对具体的刑罚的时候他必须自己寻找理由。但显然我认为这是不妥的。首先这个问题的层面是法哲学的层面,因此我们所需要讨论的并非是法官个人是否认为接受刑法的正当性是否需要理由,而是刑法的规范性之所以成为可能是基于刑法背后的最佳化的道德理由,这个理由本身是随着有效的刑法的规范性的存在而存在的。其次,如果法官自行寻找道德理由对具体的刑罚进行证成,那么实际上就是一种“棋盘式的解决方案”。法官A基于某一道德理由制裁了换妻行为,而法官B基于另一道德理由宣布换妻无罪。无论最后的结果究竟是怎样的,这种棋盘式的解决方案本身就是对合法性价值的贬损,法律本身的声音反而被忽视了。进而连续大量的棋盘式的处理最终会消解法律本身的合法性,那么将导致的是整个国家基本政治道德的崩溃。从现在的中国就已经能看到棋盘式的处理方式对于法院合法性的严重挫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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